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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父权时代与古代社会
中纵情享乐。普通男人有三四个妻子也就满足了,农民极少有二个以上妻子。此外——除了埃及,那里不存在特定的私有财产——对完整保存世袭财产的重视,还导致了将父亲的等级特权传给长子。这样便在妻子们当中形成了等级制度,主要继承人的母亲具有远比其他继承人的母亲高得多的尊严。如果妻子有她自己的财产,如果她有嫁妆,她对于丈夫就是一个人:把他和她联系起来的纽带,既是宗教的,也是唯一的。

    无疑,正是基于这种处境,才形成了只承认一个妻子的习俗。但事实上,希腊公民也同样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因为男人可以用城市妓女和闺房女仆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德摩斯梯尼说:“我们有提供精神享乐的高级妓女,有提供肉体享乐的爬山附〔妾〕,还有妻子为我们生儿子。”如果妻子生病。不适、怀孕或正处在产后恢复期,妾就会取而代之,躺在主人的床上。所以古希腊的闺房和伊斯兰的闺房没有多大差别。在古希腊,妻子被关在她住的地方,法律将她置于严格的管制之下,她还受到特别地方官的监视。她终身是一个永久的未成年者,处在监护人的支配之下。这个监护人可以是她的父亲,她的丈夫,她丈夫的继承人,或者,如果这些人都不在,则是政府官员所代表的国家。这些人是她的主人,她像商品似的任其处置。监护人的支配权不仅涉及到她的人身,还延伸到她的财产。监护人可以把自己的权力随意转让:父亲把女儿嫁出去或让人收养;丈夫可以抛弃妻子,把她送给一个新的丈夫。不过希腊法律仍保障妻子拥有嫁妆,如果婚姻被解除,嫁妆必须全部退回,以维持她的生计。在某些罕见的情况下,法律还赋予妻子提出离婚的权利。但这些是社会所提供的唯一保障。全部的财产当然是传给男孩子,嫁妆所代表的不是通过这种关系得到的财产,而是要求监护人做出的一种馈赠。不过,幸亏有嫁妆这种习俗,寡妇才不再像世袭财产那样转到丈夫继承人的手中:她重新受到父母的监护。

    出现在以男系继承为基础的社会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没有男性后代,财产该怎样处理?希腊形成了一种父系族内通婚习俗:女性继承人必须和父亲家庭(氏族)年龄最大的亲属结婚,这样父亲留给她的财产就会传给属于同一个群体的孩子,领地就会仍是这个家庭(氏族)的财产。甲何止(实行父系族内通婚的妻子)并不是一个继承人——她仅仅是产生男性继承人的工具。这一习俗使她完全受男人的支配,因为她被自动地转给她家里第一个出生的男性,而这个男性实际上往往是一个老头子。

    既然压迫女人的动机在于使家庭永远存在以及完整地保存世袭财产,那么女人要彻底摆脱依附地位,就必须逃离家庭。老一个不许私有制出现的社会,也能够对家庭予以抵制,人们就会发现这个社会的女人命运将得到极大的改善。斯巴达实行的是公有制,它是给予女人几乎与男人平等的待遇的唯一希腊城邦。在斯巴达,教育女孩子的方式和教育男孩子相似,没有把妻子关在丈夫的家里:的确,丈夫只能在晚上偷偷摸摸地和她幽会;妻子几乎不是他的财产,以至基于优生理由,另一个男人可以要求和她结合。世袭财产消失时,通奸这个观念也就消失了。所有的孩子完全归城邦所有,女人不再小心谨慎地受一个主人的奴役。或者反过来也可以说,公民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特定的祖先,所以他不再有权占有女人。正如男人在受战争的奴役,女人也在受母性的奴役。但除了履行这种公民义务,他们的自由不受任何约束。

    在希腊,和刚才谈到过的自由女人以及生活在氏族里的奴隶一起出现的,还有妓女。在原始民族中常实行一种款待的娼妓制度——让女人妻身于一个过客,这无疑有其神秘的正当理由——还常实行一种神圣的娼妓制度,其目的在于为了公益释放出具有神秘魔力的生育力。这些习俗存在于远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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