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父权时代与古代社会
有的人的我们,却在受着我们妻子的统治。”
罗马女人的法律地位与她的实际地位逐渐一致。在贵族寡头统治时期,每一位家长在共和国都是独立的君主。但当国家政权稳固建立起来时,它便开始反对财产的集中以及势力强大的家庭的越位。家庭裁判所在社会裁判所面前消失了,女人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权利。最初有四种权威限制了她的自由:父亲和丈夫有权支配她的人身,监护权和(夫权)有权支配她的财产。为了限制父亲和丈夫的权利,国家利用了他们的对立:通奸、离婚等案件必须由国家法庭(tatecourts)来审判。——(夫权)和监护制度也被—一破坏了。为了监护人的利益,还把marm(夫权]从婚姻中分离了出来。后来,。(夫权)成了罗马女人用来摆脱监护人的方便手段,无论是采取缔结假婚约的形式,还是采取保护献媚的监护人,使其免受父亲和国家的损害的形式。在帝国立法的指导下,监护制度必然会被彻底废除掉。
罗马女人还得到了对独立的明确保障:父亲必须向她提供嫁妆。嫁妆在解除婚约后,不得退给她的男性亲属,也不属于她的丈夫。妻子可以随时通过马上离婚要求退还嫁妆i这使丈夫不得不受她的摆布。按照普劳图斯(Plautu旬的说法,“由于接受嫁妆,男人出卖了自己的权力”。共和国灭亡以后,母亲在于女那里有权受到和父亲同等的尊重。如果存在监护制度或丈夫那一方品行不端,她则受托照顾她的后代。在哈德里安(an)统治时,元老院有一项法令授予她——如果她有三个孩子,任何一个孩子死后无嗣——从每一个未留遗嘱的死者那里继承遗产的权利。罗马家庭的演变完成于马尔库斯·奥莱里乌斯(M。ifsAare-liuS)统治时期:178年以后,子女是母亲的继承人,这是对男性亲属的巨大胜利。家庭此后便建立在COmp切saopind血的联系〕的基础上,母亲获得与父亲同等的地位,女孩子和她的兄弟一样拥有继承权。
然而,我们在罗马法的历史中,却可以看到一种与我刚才所讲的相矛盾的趋向。国家权力让女人独立于家庭,却又把她置于它自己的监护之下。它千方百计地使她不具备法律资格。
的确,若她可以既有财产又有独立性,就会具有一种令人不安的重要地位。所以,必须一方面送给她权利,另一方面再把这种权利收回。俄比安法(tOfte)取得了胜利。它禁止女人为他人“说情”——即不许她与他人订立契约——这几乎剥夺了她的法律资格。于是,正是在女人十分彻底地获得行动自主权的时候,女性的劣等性得到了维护,提供了男人为自己的生存正当性进行辩解的惊人范例:虽然女人作为女儿、妻子或姐妹的权利不再受到限制,但她们作为一个性别绝无和男人平等的权利;男人傲慢地宣称,“这个性别是愚蠢的,软弱的”。
主妇未能很好地利用她们的新自由固然是个事实,但不允许她们积极运用这种自由也是确有其事。这两种相反的倾向——女人摆脱家庭束缚的个人主义倾向以及侵犯她个人自主权的国家主义倾向——所导致的结果是,她的处境失去了平衡。她可以继承;对于孩子来说,她有和父亲平等的权利;她可以出庭作证。幸亏有了嫁妆制度,她才摆脱了婚姻压迫,可以随意离婚和再婚。但是她只是以消极方式获得了行动的自主权,因为她没有得到具体运用这种权力的手段。经济自由是抽象的,因为它未产生政治权力。于是,由于缺乏平等的行为能力,罗马女人只能去示感:她们成群结队,情绪激昂地穿过城市;她们包围法庭;她们搞阴谋;她们提出抗议,挑起公民冲突;他们列队找到神母雕像,抬着它沿着第伯尔河行进,于是把东方诸神引入了罗马;114年爆发了灶神守护祭司的丑闻,她们的组织受到了镇压。
当家庭的瓦解使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