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父权时代与古代社会
拉斯坎人的社会是母系的,可能到罗马君主专制时代仍在实行母系制下的异族通婚制:拉丁诸王没有按世袭方式使权力代代相传。毫无疑问,父权是在塔昆死后才确立起来的:农业财产,私有财产——因而家庭——成为社会的一元基础。女人很可能在受世袭财产因而在受家庭群体的严密束缚。法律甚至剥夺了她受保护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曾被扩大到希腊妇女身上。她过着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奴隶般的生活。她当然被排斥在公众事务之外,所有“男性的”职位都严禁她去担任;她在公民生活中是一个永久的未成年者。她没有被直接剥夺拥有父亲给她的一份世袭财产的权利,但被间接阻止行使对这些财产的支配权——她被置于监护人的权威之下。盖阿斯(Gains)说,“监护人制度是根据监护人本身的利益建立起来的,所以他们是女人的假定继承人,她不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随意把世袭财产转交给他人,也不能通过消费和债务减少世袭财产。”
罗马女人的第一个监护人是她的父亲。他若不在,由她的男性亲属去履行这一职责。女人结婚后转由丈夫支配。婚姻有三种类型:(同盟婚),结婚时新婚夫妇要当着〔祭司〕的面向朱比特神殿献上一块烤饼;叭叭切〔买卖婚],这是一种假定的出售,平民父亲将女儿“作为产权”转让给她的丈夫;以及(时效婚),这是同居一年的结果。所有这些婚姻形式都和“mana”(夫权婚制)有关,这意味着由丈夫来代替父亲或其他监护人。妻子如同丈夫的女儿,他完全有权支配她的人身及她的财产。但是从形成十二铜表法时起,由于罗马女人既属于父亲氏族又属于婚姻氏族,于是产生了冲突。这些冲突是她在法律上摆脱父亲支配的根本原因。实际上,与(夫权婚制〕相关的婚姻剥夺了父系监护人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些父系亲属,出现了一种〔无夫权婚制)婚姻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女人的财产仍由父系监护人支配,丈夫只有权支配她的人身。即使这一权力也要和她的父系家长共享,父系家长保留了对女儿的绝对权威。家庭裁判所(山上m肪ribunal)受权解决可能引起父亲与丈夫之间冲突的争端。这种法庭允许妻子向丈夫控告父亲,或向父亲控告丈夫,她不是任何一个人的动产。而且,虽然家庭的势力很强大(这种独立于社会裁判所的裁判所证明了这一点),但父亲和家长首先是一个公民。他的权威是无限的,他是妻子和子女的绝对统治者,但这些人不是他的财产。确切地说,他是为了公益才去支配他们的生存:妻子——她生儿育女,她的家务劳动包括农业劳动——她对国家很有用,因而深受尊重。
我们在这里注意到在整个历史过程中都会碰到的一个很重要的事实:抽象的权利不足以限定女人的现实具体处境;这种处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的经济作用;而且,抽象的自由和具体的权力往往呈反比例变化。从法律角度来看,罗马女人比希腊女人更受奴役,但实际上,她和社会结合的程度要深得多。她在家里呆在正厅——住处的中心,而不是藏在闺房里。她指挥奴隶劳动,指导子女教育,而子女往往在年龄很大时还在受她的影响。她参加劳动,照顾丈夫,被看做他财产的共同拥有者。主妇被称做心而m,她是家里的女主人,是男人的宗教伙伴——她不是奴隶,而是他的伴侣。把她同他联系起来的纽带非常神圣,以至5个世纪当中没有发生过一起离婚事件。罗马女人没有被关在住所,她们可以出席宴会,参加庆典,出入剧场。在路上男人得给她们让路,连执政官和待从官也得闲在一旁先让她们通行。从有关萨宾女人、卢克丽霞(Incretia)和弗吉尼亚(Viopnia)的传说当中,可以看出罗马女人在历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克里奥兰乌斯(COriolan)屈服于母亲和妻子的恳求;卢西尼乌斯法(to)说:“到处都是男人统治妇女,而统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