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弥儿(第六卷)第十节
志,这种意志可以称为集团的意志,对政府来说是普遍的,对国家(政府是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说是特殊的;第三个是人民的意志,即主权者的意志,这种意志无论对作为总体的国家或者对作为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政府来说,都同样是普遍的。在一个十全十美的立法机构中,个别的特殊的意志几几乎是没有的,政府固有的集团的意志也是十分次要的,因此,作为主权者的全体的意志是衡量一切其他意志的标准。反之,按照自然的秩序来说,这几种不同的意志愈集中,它们便愈趋活跃;全体的意志始终是最弱的,集团的意志是居于第二位的,个别的意志是胜过一切的;所以,每一个人首先是他自己,其次是行政官,然后才是公民。这个次序的先后和社会秩序的先后是恰恰相反的。
阐明了这一点以后,我们再进而假定政府是掌握在单独一个人的手中的。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的意志和集团的意志便完全地结合在一起了,因此,集团的意志也就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的强度。由于暴力的使用要依靠这种强度,由于政府的绝对的权力就是人民的权力,是始终不变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说,最活跃的政府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掌的政府。
反之,把政府和最高的权力结合在一起,以拥有主权的人民为执政者,有多少公民就委多少行政官,这样一来,集团的意志便同全体的意志完全混淆,不能够象全体的意志那样活跃,并且还让个别的意志各行其是。所以,尽管政府的绝对权力没有任何减少,但这样的政府是最不活跃的。
这些法则是无可争辩的,其他的论点只不过是用来阐明它们罢了。举例来说,构成一个集团的各个官员就比构成一个整体的各个公民活跃得多,因此,个别的意志是可以对整体起很大的影响的。因为,每一个行政官差不多都担任了政府的某种特殊的职务,而每一个公民是不能以个人的身分运用主权的。此外,国家的幅员愈大,政府的实际的权力也愈大,虽然它实际的权力并不是因为国家的幅员扩大而扩大的;但是,如果国家的幅员不变,即使是增加行政官,那也是没有用处的,政府是不可能因增加行政官而获得更多的实际权力的,因为政府只不过是国家(我们假定它的大小是不变的)的权力的保管者罢了。所以,行政官的数目一多,政府的权力不仅不因此而增加,反之,它活跃的程度还会因之而减弱的。
论证了政府将因行政官的增加而趋于松弛之后,论证了人民的人数愈多,政府的压力也应当愈大之后,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说,行政官和政府的比例应当同人民和主权者的比例成反比;这就是说,正如人民的人数增加,领袖的人数就愈应减少一样,国家愈是庞大,政府的机构便愈应紧缩。
了以后能够用更确切的名称阐述各种形式的政府,我们首先指出,主权者可以把政府交给所有的人民或大部分人民去掌管,从而使充当行政官的公民比普通的公民还多。这种形式的政府,我们称它为“民主政府”。
其次,主权者可以把政府交给比较少的人去掌管,从而使普通公民的人数比行政官的人数多;这种形式的政府,我们称它为“寡头政府”。
最后,主权者可以把整个的政府集中地交给单独一个人去掌管。现今最普遍的就是这种政府;我们称这种形式的政府为“君主政府”或“王权政府”。
我们认为,所有这几种形式的政府,或者,至少前两种形式的政府,在掌管政府的人数方面是可以或多或少的,甚至有相当大的增减余地的。因为民主政府可以包括所有的人民,或者,可以缩小到包括一半的人民。寡头政府则可以从一半的人民缩小到包括一小部分人民。即使是王权政府,有时候也可以在父子之间或弟兄之间或其他人之间分成几部分。在斯巴达经常有两个国王;在罗马帝国甚至同时有八个皇帝,而人们也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