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权与交易费用(7篇)
定?香港教育费用由谁负担,学校考试方式甚至学生可否不学英语,是否应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决定?
或以学生家长肯出钞票多少作决定呢?当然,有不少人以为教育跟手表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不同在那里呢?而手表跟房子在概念上又有甚么不同?为甚么房子的租值会有很多人赞成应由民主投票决定?是推行民主,保障民权?抑或是自私自利,希望能从投票的结果中自己得益?
中国坚持他们的体制是民主;是不无道理的。几年前中国入口管制有一规定,凡是大多数中国人没有机会得到的物品,不能进口。这是以多数取决的决定。免却投票的手续往往是无可厚非。很明显,有不少货品大多数中国人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是无法获得的。只要投票的问题设计得恰当,实行投票会得到同样的入口管制结果。
若民主对社会一定是要有贡献的话,那么基于投票的定义就不适当。这是一个可以肯定的结论。但若不基于投票,则其他现有的民主定义多是空泛之词。
就是我们能满意地解决了谁人有权投票及甚么行为应以投票取舍的问题,投票本身能否正确地表达民意,也是一个有趣的疑问。在这后者的问题上,阿罗(K.Arroy theorem)所演变出来的各种含义,至今仍有纷争。这个有名的“难能定律”通常要用公式解释,但用简化的解说,一般读者是应能知其大意的。
假若社会有甲、乙二人,每人都能以优劣排列A、B、C三个选择。甲的选择排列是A、B、C;乙的排列是B、C、A。推论如下——一、甲以为A胜B,而乙却以为B胜A,那么社会应是难分A与B的优劣。
二、甲以为B胜C,而乙亦以为B胜C,社会应以B比C为优。
三、社会既以B胜C,而在第一点内社会难分A与B之优劣,那么社会应以A比C为优。
四、但甲以为A胜C,而乙却以为C胜A;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应难分A与C之优劣。
以上三与四的结果显然有矛盾。前者社会以A胜C;后者社会却认为A与C优劣难分。“难能定律”的主要结论,就是社会是未必一定能够将市民的意向以优劣排列出来!
这个定律演变繁复,市民及政策选择的数字有所改变,其“难能”性亦有所改变。其中有关民主投票较重要的一个结论,是布拉克(D.Black)所演变出来的——多数取决并不一定能正确地反映民意。当然,投票人数越多,胜方比例越大,以投票取民意越可靠。
有关本文的要点,就是我们可以从“难能定律”的各种演变中,更深入地欣赏或明白市场的功能。假若投票权能在自由市场公开买卖,那么只要交易费用不过高,投票必能正确地反映民意。这个听来是有违道德的建议,其实就是市场的本质。我们不妨回顾上文提出的甲、乙二人的例子。假若在A、B、C的三个选择上,每人不单排列优劣,并且在每个选择上加上个人愿意付出的代价,那么社会排列优劣的“难能”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也可以。每个社会决定,市民所受的利害不同,而以投票方式,多数取决,受益者的总利可能远较受害者的总负值为低。若后者可以补偿前者的话,害大于利的决策就不会实行,大家都可得益。
市场是以钞票投票(市价)定胜负。人数多少并没有一定的决定性,而获胜者也并不一定是富有的人。价高者得是可以决定社会对资源运用的优先次序;以上提及的补偿可以免除,“难能”问题亦不会产生。至于在某些情况下以市值排列可能导致浪费是经济学上的一个热门题目,我希望将来能有机会向读者解释。
若民主的定义是以人民的喜好意向为主,是要保障民权,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那么以市价作胜负衡量是比任何其他投票方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