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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权与交易费用(7篇)
一个理论上的突破,给予经济运作一个基本而完整的解释。这个解释逻辑井然,令人叹服。

    假如有两块相连的地,一块畜牧者用以养牛,另一块耕耘者用以种麦。但畜牧者所养的牛群,常越界到麦地去吃个饱。牛吃了麦会使牛肉价值增加,但种麦者却受了损失。畜牧者见自己的牛群得益,当然是希望能对麦地的损害置之不理。但若牛群可在麦地乱吃一通,那么在边际上(牛吃麦最后的份量),麦地所损失的价值一定会大过牛的增值。在边际上,畜牧对社会的损耗就会因而大过牛群增值对社会的贡献。这两块地的生产总净值也会因而受到损害。问题是,要增加生产的总净值,畜牧者应否补偿种麦者的损失?政府应否用抽税的方式去减少牛群的数量,或甚至禁止畜牧者在该地养牛?

    我们也可以问,政府应否将这两块地收归国有,然后雇请最优秀的专家,去决定放牧地区及麦地的大小,用栏杆将牛群隔开,将总收入以最合理的方法分给养牛及种麦的人,变成一个最恰当的国家计划经济?要在经济立场上支持共产,我认为这一条问题问得最有意义。

    高斯所问的是,究竟畜牧者有没有权利让牛群到麦地上去吃麦?他在这问题的答案上用了两个相反的假设,但竟然只能得到一个相同的经济效果——这就成了举世知名的高斯定律。

    高斯第一个假设,是一般人都认为很自然的——畜牧者并没有权利让牛群吃麦。

    换言之,种麦的收成是耕耘者的私有产权。在这个情形下,牛群吃麦是可以的,但耕耘者却有权收取费用。若畜牧者认为所要付出的费用(价钱)是有所不值,他就会约束牛群的行为,例如用栏杆将牛群隔开。但栏杆应筑在那里呢?答案是,并不一定在两块地的交界。

    假若牛群吃麦所得的增值,在边际上,是大过麦的损失,那么只要是市场的交易费用不太高,畜牧者与耕耘者就可互定会约,吃麦多少以市价而定。耕耘者得到市价的补偿,就乐意接受麦的损失。但若牛群吃麦的增值,在边际上是少过麦的损失,那么畜牧者就不愿意付出牛群增加吃麦的市价。栏杆的位置(或约束牛群的程度),是以吃麦的市价而定。那就是说,在互定会约的情况下,栏杆的位置是会筑在多吃一点麦对牛群的增值,跟麦的边际损害市值相等。边际上的利益等于边际上的损害,两块地的生产总净值就会是最高的。

    高斯跟着作一个相反的假设,这就是牛群吃麦的权利是在畜牧者的手上。那就是说,虽然耕耘者可在自己的地上种麦,但牛吃麦的权利却是畜牧者的私产。在这个假设下,牛吃麦的份量会否比第一个假设有所增加呢?高斯的答案是不会的。这是因为虽然畜牧者有权让牛群免费吃麦,但耕耘者可将麦的市价,付给畜牧者,使畜牧者能有利地在边际上约束牛群的行为。

    那就是说,若牛吃麦的边际增值是大过麦的市值损害,那么耕耘者就不可能以市价阻止牛吃麦;既然在边际上麦的损失是少过牛的增值,让牛多吃点麦是会增加社会生产的总净值。但若在边际上吃麦的增值是少过麦的损害,则耕耘者大可以以损失的市值,付给畜牧者,要后者去减少牛对麦的损害。畜牧者既然见收了一点钱而在边际上约束牛群的行为,他的收入是有所增加,当然也乐意遵命。在互定合约下,栏杆位置的选择,恰恰跟第一个相反的权利假设相同——在边际上,牛群吃麦的增值跟麦的损害相等。两块地的生产总净值也会是最高高斯定律的主旨,就是不管权利谁属,只要是清楚地界定是私有,市场的运作能力便会应运而起;权利的买卖者互定合约,使资源的使用达到最高的生产总净值。

    这总值的衡量不是由政府随意加减的,而是依消费者的喜好、所肯付出的代价而表达出来。当然,在以上畜牧和耕耘的例子中——或任何资源使用的例子——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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