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知识资产(8篇)
是开玩笑的。若申请人认为发明没有功用,他是不会申请的。
“功用准则”被遗弃的确很合理。
提起功用,我就不妨指出两个古老相传的谬误。第一个谬误,就是有不少学者认为发明专利只能使最后的发明者获利,忽略了在基础上的研究所得。他们认为第一个有创见的人往往因为没有商品而得不到报酬;后人加以改进,从事生产推销,创见不多而获利甚大。这个见解的谬误,是忽略了即使是没有商品的发明,也是可获专利权的。只要能将创见成功地形象化,指出明确的占有权,他人若加以改进,在卖出产品时,若不补偿给始创者,就会惹起官司。当然,“创始”可能比“改进”
难以将占有权在物品上表达,而改进者可能成功地改头换面,指出不同的“占有”。
但这些可能并不是因为法律忽略始创的人——发明专利只是针对那些可以用物表达占有权的新知识。“生意眼”也是创见。能从他人的发明而联想到市场有利可图,甘冒风险去推销,并不是“最后一触”(Finisouch)而得的事。学者总是喜欢高估研究者的才能,而低估了商人的智慧。
第二个谬误,就是根据统计数字,有90%以上的发明是从来没有用在产品之上的。这个数字导致很多人认为大部分的发明毫无用处。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有些发明者过于乐观,失了预算,申请了专利权(过于悲观而不申请的人也有,却不被包括在统计之内),但没有产品并不等于没有价值。正如上文指出,“创始”的专利可以被改进而成产品。在美国,很多专门研究发展的机构,因为要避免半途所得外流,又怕同行捷足先登,就往往将未有产品的发明申请专利。
在美国,任何大的生产公司都有一个研究发展部门(R&D),由专家处理发明专利的申请。因为个别的研究者并非专利权专家,而申请费用及调查竞争对手的费用大为可观,所以在科学发达的今天,大多数研究者都成了被雇者(tor )。这解释了为什么近30年来,美国的“被雇”与“自营”研究者的比例激增。发明越来越多、越复杂,要申请专利保障就差不多非专家不可,而专家的费用,是要生意多才合算。
“功用准则”既无立足之地,剩下的“大”准则就只有一条——发明要新奇。
但这“新奇准则”并不新奇——发明不是新奇是什么?所以说到最后,发明就是发明,又要从头给发明加以定义。其实我们要的不是发明的定义,而是发明专利权所能保障的某种发明的鉴定准则。我所知的可能会错,但在五花八门的文件及法例中,我找到了两个准则,满足了自己的好奇心。虽然我指出了有关发明专利制度的各种混淆、武断及谬误,我对促成这制度的人的智慧甚为佩服。
第一个准则,就是我在上文提及的,一项创见的思想要在物品上形象化。有了形象,再从其中指出与其他有了注册的不同的地方,成功写出明确的“占有”。我曾翻阅过几百个发明专利的文件,这准则是没有例外的。
第二个准则,就是除了在两个例外的情况下,所有以旧物合并而成新的产品都不算是可获专利的发明。太阳之下没有新事,所有的发明都是以旧物合并成“新”
的,可获专利的两个例外是什么呢?第一、若申请专利的人是将两件有发明专利的旧物合并,这合并运用是普通人不能见到这些旧物就可想出来的。第二、就是若申请人将已发明专利或没有发明专利的旧物合并,合并了的用途是跟不合并的用途有所不同。将擦胶镶在铅笔的一端的例子,读者的意见如何?(以经济的角度来看,答案是很明显的。因为擦胶与铅笔合并的商业价值甚大,所以用途一定是跟将二者分开使用不同。法院当年是将案判错了。)以上提出的“两个准则、两个例外”的架构,是发明专利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