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知识资产(8篇)
大概。这也是我向读者解释发明专利制度所可能采用的最简化的形式。当然,实际施行的复杂演变是无法详述的。在实施之际,某些古老相传而不着边际的准则增加了混淆。但毕竟这些不着实际的准则渐被遗弃: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是很自然的。
发明专利范围的界定,是以“占有”为原则。但为了要避免权力过大,专利年期通常是15至20年(美国是17年)。不管是什么发明都会受到同等的年期保障。这一个定例显然有问题,因为不同的发明所需时间保障是不应该相同的。几年前美国专利局某部门就曾经考虑将不同类的发明授予不同年期的保障。他们其中一些人曾和我研讨这个可行性,但大家都认为是行不通的。理论中的理想,遇到了无法解决的讯息困难,就不能轻举妄动。
任何制度,若有显著的成果,不管我们能指出的弱点是如何之多,除非我们能有肯定是较好的改进,能够解决所有在改进时可能引起的困难,否则不改才是上策。
1984年5月4日商业秘密申请发明专利权有一个条件,就是申请者要将发明公开表露。这个规例是有两个原因的。第一、若申请的占有范围不被清楚地界定,成文法是无从给予保障的。
第二、这是一个主观的“公平”问题。若发明者要受发明专利的保护,他就不应再有商业秘密的双重保障。有不少物品,是可以用发明专利或商业秘密来保障的。根据美国的法例,一件物品若先采用了商业秘密的保障方式,在市场销售,过了一年,就不能再申请发明专利了。
但一件产品可以有很多个专利权,可以将产品的不同部分分开处理。因为这个缘故,一件整体的产品可能采用另一种双重保障——某部分采用发明专利,某部分采用商业秘密。任何产品,若被外人一见便知其造法的,或能被外人花点心血就能追溯其造法的,就没有秘密可言。但有些产品,见者是不易知其造法,而产品的本身又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那么应该选择采用发明专利的公开保障,或商业秘密的保障,或将产品分部处理,就成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以对发明者的利害角度来衡量,商业秘密有好处,也有缺点。专利的就是秘密没有年期,只要秘密不外泄,外人难以追溯其造法,发明者就可高枕无忧。可口可乐的秘方是一个有名的成功例子。历史上制造小提琴最有名的人(Stradivari),将他炼制木材的秘方带进了坟墓,以致失传。布拉克(Black)的咳药,守秘已逾百年。制造铜钹(一种乐器)最好的混合金属的秘方,是以家传的方法保护了几个世纪。难能可贵的葡萄酒酿造,都是秘密。一般而言,经过化学作用而制成的产品,外人是很难追溯其造法的。
有些有商业价值的专利“知识”,无法以具体形象表达,所以不能申请发明专利。“秘密”就成了这些知识的唯一可以保障专利的办法。顾客的名单是一例。做生意的方法——例如航空公司怎样处理顾客订购飞机票——往往是以秘密从事。但这些知识,知者通常是有好几个人,要长久守秘就不容易了。
商业秘密的主要弱点、就是因为外人不知是甚么,法律就不可能以界定产权(占有权)的方法加以保障。秘密不象一块土地或其他可见的资产,是不能以物而界定权利的。因为这个缘故,究竟商业秘密算不算是产权就常引起纷争。在法律上,认为商业秘密算不上是产权的观点是有道理的——没有可以指出的界定范围,产权从何说起?在经济学上,商业秘密可算是产权,因为拥有秘密的人可以因此而增加收入。
法律既不可以将秘密的范围界定来保障,我们听到的所谓“保障商业秘密”的法律,就只不过是已存在的不成文法律(Common Laract)、侵犯(tort)、代理(Agency)、信托(trust)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