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知识资产(8篇)
归还(Restitution)的法律,都被伸展到因秘密泄漏而引起纠纷的问题上。这其中有关合约的法律最重要,例如甲与乙订了合约,指明乙方不能将某些知识外泄,甲在某程度上就有了保障。
因为商业秘密没有清楚的产权界定,外人若能私下研究,自己“发明”,法律是容许的。“公平”的发现(Discovery by Fair Means)是为法律所容。那就是说,若外人见到产品就能成功地追溯其造法(Reverse Engineer),就算是“公平”,秘密的拥有者就没有法律的保障。换言之,外人追溯造法的代价就是商业秘密的最高保障。这代价往往比创始秘密发明的代价低,因为外人既见产品,秘密的存在就已泄漏了。
但“公平的发现”跟以间谍方法偷盗——或雇员为图利而将秘密外泄——是不容易分辨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秘密的人,声称是自己研究所得,法律从何鉴定?因此,要控告他人以非法或“不公平”的行为取得了秘密,法律规定起诉人不单要拿出“不公平”的证据,还要证明他是曾经付了费用去保守秘密。随意将秘密泄漏是追不回来的。
在美国,防止偷盗商业秘密的费用,每年达数十亿美元。而公司雇员将秘密外泄的情况更为严重。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美国——或其他民主国家——大都有反对奴隶制度的法例。这些法例往往禁止东主阻止雇员辞职而另谋高就。一个作为专业研究的雇员,若辞了职,将秘密带到另外的公司,要证明该雇员是非法外泄并不容易。1975年,美国有一件重要的商业秘密诉讼,是关于一个研究员辞职后,将制造水晶的秘密带到他新加入的公司去,使后者能在一年内出产同样的水晶。法院判了原告胜诉,禁止抄袭的公司出产及将秘密再外泄。但若该雇员将秘密“黑市”
成交,不加入新雇主的公司工作,或新雇主得了水晶的秘密后,等几年才从事生产,法院就很难鉴定该雇员犯了非法的行为。
要将发明知识传播而被广泛运用,商业秘密就远不及发明专利。这是因为秘密是难以采取租用(License)的方式成交。秘密给外人知道,就不容易追回,要收取费用也就增加了困难。若租用秘密的人私下将所知外泄,那么秘密就去如黄鹤。在我所有的资料中,发明专利的租用合约,要比商业秘密的租用多出10倍。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看,商业秘密有一个发明专利所没有的害处。外人见产品后,知道秘密的存在,以“公平方法”去发掘是合法的。这鼓励了外人花费去作研究。
知识既已被发明了,鼓励竞争者付出代价去再次“发明”是浪费。
法律既不能禁止“公平”的再发明,也不能禁止商业秘密的存在。守秘是人的权利,秘密若能被迫公开,社会就变得无法无天。这其中的含意是极重要的。我在上文提及,保障商业秘密的法律都不是为针对这些秘密而设的;因为这些法律的广泛牵涉,商业秘密得以保障。若不附带保障秘密,这些法律的存在就会有矛盾。
保障商业秘密对研究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在某程度上可以防止研究的半途所得外流。近代的研究工作往往要多人合作,而若要将研究过程中的多种结果都申请发明专利,费用就会大得惊人。以合约指定守秘密的需要,是极重要的。虽然反对奴隶制度的法例是削弱了这种合约的保障,但在私产的制度里,这些合约是合法的。
关于中国最近打算保障发明专利及商业秘密的计划,这篇文章提出了三个要点。
第一、中国目前没有保障商业秘密的法律,所以在这方面中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二、很多产品的不同部分是用发明专利及商业秘密的双重保障的。租用了发明专利而得不到商业秘密,往往没有多大用处。第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