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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艰巨复杂的朝鲜停战谈判
接触线为军事分界线的方案。在我方此方方案的基础上,11月27日,双方代表团会议通过了关于军事分界线和非军事区的协议。协议规定:一、确定以现有实际接触线为军事分界线,双方各后撤2公里以建立非军事区。二、如停战协议在本协议批准30天内已经签字,则不论双方实际接触线有何变化,该军事分界线及非军事区应不再予以变更。三、如30天内停战协议尚未签字,则按将来双方实际接触线修正军事分界线及非军事区。对方提出30天有效期的限制,实际上,是作为对我方的压力提出来的。他们总是过高估计自己的力量,实际上在旷日持久的谈判中,争场上实际接触线总是往南移动。这条军事分界线一直到朝鲜停争协定正式签订时,曾作过三次校正,发生了大大有利于我方的变化。即:1953年6月16日所划定的军事分界线同1951年11月27日第一次协议线相比,我方向南推进了约140平方公里;1953年7月22日最后协议的军事分界线,也即现在的军事分界线,全长约238公里,比6月16日第二次协议线又向南推进了192.6平方公里,比1951年11月27日第一次协议的线向南推进了332.6平方公里。这样美方在战场上得不到的东西,在会场上也没有得到,反而落得如同俗话所说:“偷鸡不成,赔了一把米!”

    敌人发动的夏秋攻势被朝中部队粉碎后,战场上比较平静,会场内外出现了有利于谈判进展的时机。1951年11月27日,第二项议程达成协议后,立即进入第三项议程,即关于“在朝鲜境内实现停火与休战的具体安排。包括监督停火休战条款实施机构的组成、权力与职司”的谈判。一进入这项议程,我方当即提出五项原则建议:一、双方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海,空军的正规与非正规部队武装人员,应自停战协议签字之日起,停止一切敌对行为。二、双方一切武装力量,应于停战协议签字后3天内,自非军事地区撤出。三、双方一切武装力量,应于停战协议签字后5天内,从对方后方撤走。四、双方一切武装力量均不得进入非军事地区,亦不得对该地区进行任何武装行动。五、双方组成停战委员会,共同负责停战协议的实施。

    可是,对方一反过去主张“撤退外国军队是政治问题,不应该在军事停战中讨论政治问题”的立场,却提出了7项建议。美方提出的方案,除了空泛地同意双方停止敌对行为外,强调了在停战期间双方不增加军事力量,双方到对方的后方进行自由视察等一些不适当的问题。因为要讨论双方军事力量的强弱变化这样广泛的问题,势必涉及双方内政的政治性问题,与外国军队驻扎朝鲜也密切相关。关于双方到对方的后方进行自由“视察”(即侦察),是一种干涉对方内政的措施,不应在停战谈判中讨论。

    双方在会场上经过近一周的激烈争论,没有结果。我方为了使谈判取得进展,在12月3日提出了补充建议,除原建议的前4条不动外,把原建议中的第5条略加修改,使之前后衔接,又加上第6、第7条,形成了7条原则建议,主张把停战后“双方不从朝鲜境外以任何借口进入任何军事力量、武器和弹药”作为一项重要保证,并把监督措施分为两部分:对非军事区的监督由停战委员会直接负责;对非军事区以外的后方监督交由中立国监察机构负责。我方提出的这个建议,出乎对方的意料。对方毫无准备,不知所措,只建议会议转入小组讨论。显然,他们是要争取时间请示华盛顿决策首脑。

    对方在小组会上“磨”了9天之后,于12月12日拿出一个对案,勉强表示放弃到对方后方视察的要求,同意了中立国视察后方口岸的原则,但依然坚持他们提出的部队轮换问题与装备补充问题。

    我方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的接受,不合理的拒绝的原则,于12月14日,提出了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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