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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艰巨复杂的朝鲜停战谈判
陆海空武装力量应在停战协议签字并生效后的5天内自对方的后方和沿海岛屿及海面撤走。四、为保证军事停战的稳定,以利双方高一级会议的进行来达到和平解决,双方保证停战协议签字生效后不从朝鲜境外进入任何增援的军事人员、作战飞机、装甲车辆、武器和弹药,双方协议限度内的军事人员的轮换应报告军事停战委员会,以便委托中立国监察机构在双方同意的后方口岸进行实地监察与视察。五、双方指定同等数目的委员组成停战军事委员会。六、双方同意邀请可为双方所接受而未参加朝鲜战争的中立国家,派出同等数目的代表组成监察机构,在军事停战委员会中双方或一方提出请求时,中立国监察机构应立即派遣视察小组至双方同意的后方口岸或非军事区外地点,执行停战协议中所规定的监督与视察任务。

    第四项议程“关于战俘的安排问题”,拖了一年半之久,占整个谈判时间的四分之三。这是停战谈判过程中双方斗争最尖锐的问题。

    1951年12月11日,在第三项议程谈判的同时,进入了第四项议程的小组讨论。我方代表团认为这样能加快谈判进程,这是好事,而且认为它是一个不难解决的议题,因为战争终结时交战双方交换战俘,既有历来国际战争的惯例,又有公认的国际公约的约束(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明确规定,“实际战争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美国是日内瓦公约的签字国)。会议一开始我方即提出了停战以后迅速遣返全部战俘的原则。没有料到对方竟拒绝对此表明态度,而提出必须首先交换战俘名单。次日,我方在会上正式提出五点原则建议。即:一、双方释放现在收容的全部战俘;二、停战协议签字后在最短可能期间内,双方分批释放及遣送完毕所收容的全部战俘,并先释放与遣送重伤、病战俘;三、双方交换战俘的地点在开城板门店;四、双方派同等数目的人员组成遣俘委员会,负责处理战俘交接事宜;五、上述各项确定后即交换双方全部战俘名单。可是对方仍然避免在遣俘原则上作出反应,反而节外生枝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派人到双方战俘营访问;二是首先交换战俘名单。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到战俘营访问,当时我方确有困难,因为敌人的飞机对我军后方日夜进行狂轰滥炸,难以保证其交通安全,如果出了意外,那就更麻烦,所以采取慎重从事和极端负责的态度。至于交换名单,对我方来说只是一个技术问题。对方提出这两个要求,并不是他们的真意,不过是虚张声势以减轻广大人民要求尽快达成协议的压力,掩盖其不敢过早公诸于世的违反日内瓦公约的交换战俘方案。

    为了解除对方的借口,在18日会议上我方提出双方交换全部俘虏资料。当天下午,我方把一份完整的俘虏资料交给对方(战俘国籍、姓名、军人号码、部队番号、级别和所在的俘虏营等)。而美方交来的却是大大少于全部战俘数量的、只是用英语字母拼写的姓名和战俘番号,中国人没有汉字姓名,朝鲜人没有朝文姓名,没有部队编号、职务、衔级,根本无法查对。而且数量也比对方说出的总数少1456名,比对方交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转给朝中方面的战俘名单少44205名。

    26日,我方代表要求美方对此作出解释。美方找了一些自相矛盾的理由。起初说,1456名战俘确在俘虏营中,而44205人的差额则是因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转的材料是不及时的材料;以后又说,4万余人的差额中有3.7万人是南朝鲜的居民已经释放,后来又说,这3.7万名战俘仍在美方的俘虏营中。接着,美方竟公然借口朝中方面曾俘虏过美方人员的数字大于目前收容的俘虏总数,所以要扣留其俘虏营中的16243名朝中被俘人员。我方驳斥了美方的狡辩,揭露了他们企图扣留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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