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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结果 第八章 土地 1
农阶级。典型的美国解决方式,是商业性自耕农用高度的机械化来弥补雇佣劳动力的短缺。赫西(Obedhussey,1833年)和麦考密克(Cyrus MoCormick,1834年)的机械收割机,弥补了纯商业头脑的农场主人或土地投机企业家的不足。这些农场主人把美国的生活方式从新英格兰各州向西推进,抢夺土地或用最低廉的价格从政府手里购买。典型的普鲁士解决方式,一般而言是最不具革命性的。它把封建地主变成资本主义式的农场主人,而将农奴转化成雇佣工人。地主们仍保有其赖以维生的领地控制权,长久以来,他们靠着农奴的劳动,为出口市场耕作;但是现在,他们开始要改为和那些从农奴制度以及土地上 “解放出来的”小农合作经营。在19世纪末的波美拉尼亚,大约2000个大地主占有61%的土地,其余土地分别归6万个中小地主所有,其他则是无地农民。这无疑是个极端的例子,但是实际上,在1733年克鲁尼兹(Kruniz)出版《国内和农业经济百科全书》之时,农村的劳动阶级对“劳动者”一词显然完全不具重要性,以致书中根本未曾提及,然而到了1849年,普鲁士无地或主要从事雇佣劳动的农村雇工人数,据估计约有2000万人。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土地问题,其惟一的另类解决方式是丹麦模式,该模式创造了大批的中小型商业性农人。然而,这主要是导因于18世纪80年代开明专制时期的改革,因而不属于本书的叙述范围。

    北美解决方式依靠的是自由土地供应实质上不受限制这一独特事实,以及缺少封建关系或传统农民集体主义的所有残余。实际上,对纯粹个人主义农耕扩大的惟一障碍,是红种印第安部落的轻微问题。印第安人的土地,表面上受到与英、法、美三国政府所签订的条约保护,通常是集体拥有,而且经常被当作狩猎场。可由个人完全转让的财产不仅是惟一合理的安排,而且是惟一自然的安排,这种社会观点与相反社会观点间的全面冲突,也许在美国佬和印第安人的对抗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印第安事务专员争辩说:“(在妨碍印第安人学习文明的好处一事上)最有害最致命的是,他们以公有方式占了国家太多土地,以及他们有权获取大量年金。这样一来,一方面会让他们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可以沉溺于徙居和游荡的习惯,而且会妨碍他们学习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知识,以及定居家园的好处;另一方面则会助长他们懒散和缺乏节俭的习性,并满足他们的颓废品味。”因此,用欺诈、抢劫和任何其他合适的压力剥夺印第安人的土地,只要有利可图,就是合乎道义的。

    游牧的、原始的印第安人,并不是惟一一个既不理解、也不希望理解资产阶级土地理性主义的民族。实际上,除少数开明者外,“强悍又有理智”的积极小农,以及上至封建领主下到穷困牧民的广大农村人口,都一致厌恶这一点。只有针对地主和传统农民进行政治和立法上的革命,才能创造出使理性少数成为理性多数的条件。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时期,大部分西欧及其殖民地的土地关系史,便是这种革命的历史,虽然其全面后果要到19世纪后半期才会表现出来。

    就像我们已看到的,革命的首要目标是把土地变为商品。这必须打破保留在贵族领地上的限定继承权和其他有关出售或处理土地的禁令,如此一来可使地主遭受因缺乏经济竞争力而遭到破产的有力惩罚,进而可让更有经济竞争力的购买者来经营。尤其是在无主教和伊斯兰教国家(新教国家早已这样做),必须将大片教会土地从中世纪非经济性的迷信行为中解脱出来,并开放给市场和合理开发。大批集体拥有的土地(因而也是使用不良的土地)、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土地、公用地、公共牧场、林地等,同样也必须能为个人企业所用。必须把它们区分成个人用地和“圈地”,以等待他们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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