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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结果 第八章 土地 1
。可以肯定的是,新的土地购买者将是既有事业心又足够认真的人,于是土地革命的第二个目标便可达到。

    但是,只有当多数农民无疑将从其阶层中崛起时,他们才会转变为能够自由运用其资源的阶级,也才能自动向第三个目标跨出一步,即建立一支由那些无法成为资产阶级者所组成的庞大“自由”劳动力。因此,将农民从非经济性的束缚和义务(农奴制度、奴隶制度、向领主缴交苛捐杂税、强迫劳动等等)中解放出来,也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这样的解放还具有额外而且决定性的好处。对于自由雇工来说,鼓励追求更多报酬或受雇于自由农场的大门一旦打开之后,人们认为,他们可以表现出比强迫劳工(不管是农奴、奴工或奴隶)更高的效率。之后,就只剩下一个进一步的条件必须实现。对那些现在正在土地上耕作、而且在以往的人类历史中都束缚于土地上的大量人口而言,如果土地得不到有效开发,他们便会成为剩余人口,因此必须割断他们的根,并允许他们自由流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流入愈来愈需要他们的城镇和工厂。换句话说,农民失去其他束缚的同时,也必须失去土地。(据估计,19世纪30年代早期可雇佣的剩余劳力人数,在城市和工业发达的英国是总人口的六分之一,在法国和德国是1/20,在奥地利和意大利是1/25,在西班牙是1/30,而在俄国则是1%。)

    在大部分欧洲地区,这意味着一般以“封建主义”著称的整套传统法律和政治结构,在那些还没有消失的地区必须加以废除。一般说来,1789-1848年这段时期,从直布罗陀到东普鲁士,从波罗的海到西西里的广大地区,大多是由于法国大革命的直接或间接作用,已经实现这一目标。中欧要到1848年才发生类似变化,俄国和罗马尼亚则是在19世纪60年代。在欧洲之外,美洲表面上取得了类似成果,巴西、古巴和美国南部是主要例外,那里的奴隶制度一直持续到1862 -1888年。欧洲国家直接管理的几个殖民地区,特别是印度和阿尔及利亚的一些地区,也进行了类似的法制革命。土耳其以及埃及在短时期内也这样做了。

    达成土地革命的实际方法大多十分类似,除了英国和其他几个国家之外,在这几个国家中,上述意义的封建主义不是已经被废除就是从未真正存在(虽然有传统的农民共耕制)。在英国,剥夺大地产的立法既无实际需要,在政治上也不可行,因为大地主或农场主人已经融进了资本主义社会。他们为了抵制资产阶级模式在乡间取得最后胜利,进行了艰苦的抗争(1795-1846年)。虽然他们的不满带有一种传统式的抗议,反对那种席卷一切的纯粹个人主义利润原则,但实际上,他们之所以不满的最明显原因,纯粹是想在战后萧条时期,继续保持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期间的高价格和高地租。他们的不满是农业的压力而不是封建的反动。因此,法律的主要利刃转向对付残余的农民、佃农和雇工。根据私下和一般的圈地法,从1760年起,大约有5000个“圈地”分割了大约600万公顷的公用耕地和公用地,并转而成为私人持有地,而且还有许多不太正式的法令对这些圈地法做了补充。1834年的《济贫法》,旨在使农村贫民的生活变得无法忍受,从而强制他们迁离农村,去接受提供给他们的任何工作。而他们的确很快就开始这样做。19世纪40年代,英国有几个郡已处在人口绝对流失的边缘,而且从1850年起,逃离土地的现象变得非常普遍。

    丹麦18世纪80年代的改革废除了封建制度,虽然主要受益者不是地主而是佃农,以及在废除空地后被鼓励把其条田合并为个人持有地的那些土地所有者,这种类似 “圈地”的过程大体完成于1800年。封建领地多半是分块卖给以前的佃农,虽然在拿破仑战后的萧条时期,因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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