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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牢考略
人呢?据汪辉祖说,最多的是贼盗嫌疑人,还有与命案有牵连的人。与民事诉讼有关的人也常被关押。

    张集馨曾经出任四川臬司(主管刑狱的副省长),他在《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的记载中描绘了四川班房的规模和状况:“卡房最为残酷。大县卡房恒羁禁数百人,小邑亦不下数十人及十余人不等。甚至将户婚、田土、钱债、佃故被证人等亦拘禁其中,每日给稀糜一瓯,终年不见天日,苦楚百倍于囹圄。……前此通省庾毙者,每年不下一二千人。”

    全省每年在灰牢里关死一二千人,这意味着什么?当时,四川省每年明正典刑的处决人数不过一二百,“灰色处决”比合法处决多十倍。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量化的判断,明白煌煌国法与灰色规矩孰强孰弱。

    如此悬殊的比例可信吗?张集馨会不会夸大了“灰色处决”的数字?我看到的一则材料表明,张集馨很可能缩小而不是夸大了这个数字。道光初年,四川省丰都县监生陈乐山因卷入一场诉讼案件,在巴县(属重庆)羁押七个月,在华阳县(属成都)羁押两个月,亲眼看见数十人庾毙。他在给皇帝的上疏中推算,四川全省每年庾死六七千人。

    从语言发展的角度看去,班房在实际的社会控制中越来越有影响,终于在百姓口中成为监狱的代称,原初意义反而消失了。

    七、灰牢利害考

    灰牢对什么人有利?对什么人有害?这些利害又是如何分配的?

    在我的阅读印象中,从灰牢制度中获利最多的似乎是衙役。按照汪辉祖在《学治说赘》中的说法,衙役们很善于利用在押人犯牟取利益。盗贼嫌疑人,可以纵使夜出盗窃,得赃分肥。民事诉讼的牵涉人,可以用来作弊诈骗,索取利益。命案牵涉人,可以押在污秽不堪的处所,冬天冻他,夏天热他,平时饿他,以此向他敲诈勒索。

    以上三种办法只是一部分。我知道的办法还包括:1、迫使在押人扳指无辜,然后敲诈无辜;2、向所有住班房的人索取高价饭食钱;3、调戏奸污在押女人;4、私下收钱放人;5、以关班房为威胁手段敲诈平民。

    如此说来,班房可算是衙役的利薮,他们自然是班房拥护者。但是衙役地位低下,官员们犯不上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冒险违规。那么,对衙役的上级领导来说,班房的利弊得失又如何权衡呢?

    张集馨看到了每年瘐毙一二千人的大弊病。1848年,他在四川臬司任上,严令拆毁全部卡房:“已往不究,以后如再有私设卡房者,定即严参。”

    张集馨在四川只管了一年多刑狱,拆毁卡房的命令贯彻得如何,出现过什么问题,他没有留下后续记载。话又说回来,他何必太执着呢?每年瘐毙一二千人,受到伤害的首先是被关押者及其家庭,然后是因此遭人怨恨的朝廷,而两者的利益都不同于他的个人利益。张集馨下令拆毁全部卡房,说明他是一个还把朝廷和百姓的利益当回事的好官,为了做一个好官,他愿意发一道公文。其实,身居副省长的高位,发一道公文很容易,毕竟取消班房的代价并不由他张集馨承担。

    汪辉祖笔下也有禁革班房的记载。他说,数年前禁革班房,但那些临时关押的实际需要仍然存在,于是官员们便让衙役将人关押于“私家”,结果更难稽查,弊病更多,还不如关押于“公所”。

    汪辉祖一直在师爷和知县的位置上转,他亲自查点班房,随时审结随时放人,以防衙役作弊。汪辉祖比张集馨更了解实际情况。他知道,禁革班房的代价是由被关押的人承担的,他们将因此更容易遭到衙役的敲诈勒索。本来关押三五天的,很可能被悄悄关押上几个月——在自己家里,衙役们更加不受监督了,为什么不乘机多挤榨一点油水呢?这真是一个惊人的观点。原来班房并不是坏透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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