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口的增长
》所载,1086年英国的人口是在二百万至二百五十万之间。刚在黑死病(1348年)之前,英国的人口大概是在三百五十万和四百五十万之间;黑死病刚刚过去的时候,大概是二百五十万。此后英国的人口开始迅速恢复;但在1400年至1550年之间只有缓慢的增长;而在其后的一百年之中增加颇快,至1700年达到五百五十万。
如果我们相信哈里逊(见他所著的《描写英国》第2编第16章)所说的话,574年英国能服兵役的男子总数达到一百一十七万二千六百七十四人。
黑死病是英国唯一的大灾难。英国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没有遭受像三十年战争那样的战争糜烂,这场战争毁灭了德国人口的一半以上,这个损失需要整整一个世纪才能恢复。(参看申贝尔格编的《手册》中吕梅林所著的《人口论》,这是一篇有益的论文。)
在十七世纪下半期和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央政府尽力以关于居住的法律来阻止国内各地人口的供给与其需要相适应,这种法律规定,任何人如在某一教区居住了四十天,就归该教区管辖,但在这四十天内随时可被强制遣回原来所属的教区。①地主与佃农竭力防止外来的人在他们的教区内获得“居住权”,因此就对建造茅屋加以很大的留难,有时甚至将茅屋完全毁坏。因此,英国的农业人口,在到1760年为止的百年之中没有变化;同时,工业还未十分发达,因而不能吸收大量的人口。这时人口增长的缓慢,一部分是由生活水平的提高所造成的,同时一部分也是生活水平提高的原因;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普通人民大多用小麦代替次等谷物作为食物。②
①亚当·斯密对这种法律甚为愤慨是对的(参看《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10章第2部分和第4篇第2章)。居住条例规定:“由于法律上的某些缺点,穷人在各教区之间来往是无从禁止的,因而他们总是力图居住在财源最大、有最大的荒地或公地可建造茅屋和有最多的森林可供他们作燃料及采伐的教区,等等。”所以,就有以下这样的命令:“任何这样的人或人们照以上所说的那样居住在任何年值十镑以下的出租房屋后四十天内……如有人控告,负责治安的任何两名法官……将这样的人或人们遣回他或他们最近居住的教区,法律上认为是许可的。”在亚当·斯密的时代以前,曾经通过几个条例,意在缓和这种法律的严酷性;但都没有效力。然而,到了1795年,又有以下的命令:在一个人实际上未被控告之前,他不应被遣回原来的教区去。
②伊登对这个问题有一些有趣的论述,见他所著《穷人的历史》第560—564页。
自1760年以后,在故乡不能谋生的人,到新的工业区域或矿业区域去找职业没有什么困难,在这些区域里,对工人的需要往往使地方当局不能执行居住条例中遣回原籍的规定。年轻的人自由地到这些区域去,因而那里的人口出生率就变为特别高了,但死亡率也是特别高,其纯结果则是人口相当迅速地增加。在十八世纪之末,当马尔萨斯著作时,救贫法重新开始影响结婚的年龄;但这时却使结婚年龄趋于不适当地早了。连年的饥荒和对法国的战争所造成的工人阶级的痛苦,使得某种救济措施成为必要;而大量补充海陆军兵员的需要,更使慈悲为怀的人觉得应对大家庭略为增加补助,而实际的结果,使得有许多孩子的父亲往往不必工作而能得到很多好处,如果他没有结婚或只有一个小家庭,即使辛苦工作也不能得到这么多的好处。最会利用这种补助的人,当然是最懒惰和最卑鄙、最没有自尊心和进取心的人。所以,在工业城市中虽有可怕的死亡率,尤其是婴儿的死亡率,但人数还是增加很快;但在1834年通过新救贫法之前,人的品质即有改进也是很少的。自从那年以来,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