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章 万事具备只欠东风
,努力完成支前任务;另方面部队不要坐待,完全依赖地方的支前工作,而应随时协助地方筹借粮草、动员民工、组织运输,并准备必要情况下自动直接就地筹粮。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不误军机。
三、关于支前工作,尚须作以下的具体规定与布置。
(一)建立统一的支前组织。
1、整个粤北的支前工作,包括路西地区在内,统一由粤湘赣边纵粤北指挥部指挥。
2、粤北指挥部下设四个支前司令部:翁江支前司令部、五岭支前司令部、连县支前司令部、清(远)英(德)支前司令部。各县、区亦尽可能设立县、区支前司令部,乡设支前指挥所,村设支前指挥员。在部队必经路线及附近地区则必须建立支前组织。
3、各级支前司令部,由各级党、政、民领导干部参加,由各级首长(专员、地委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分任司令员、政委,实行一元化的统一领导。
4、各级支前司令部得根据工作需要,分设财粮、运输、交通、民工、总务等部门,分别执行各项支前任务,紧张工作。
5、各级支前司令部之间建立垂直的领导关系,下级支前司令部对上级支前司令部之一切命令、指示、通知,均须切实保证贯彻执行,并定期向上级作工作报告。
(二)借粮工作。
1、借粮数目之分配。各地委对各县借粮数目之分配,一般应按照粤北指挥部之分配计划实行,但在总数不变的条件下,亦可根据各县土地集中或分散等情况与部队需要作适当的改变。各县又适当的分配各区,各区分配各乡,各乡即应按照合理负担政策,经过村民民主评议,确定各户应借之粮数,规定每借粮1斤,随借柴1斤半、草半斤。但因部队经过的地区,所需柴草数量较其他地区为多,故此比例还可适当调剂改变。
借粮数目之分配,应根据当地存粮、贫富、过去征借的具体情况适当规定,一方面要保证部队供给,一方面应照顾群众的负担能力。在我大军经过的地区,如因借粮过多,群众粮食困难时,则应从别的地区调剂运粮,给以救济,勿使一地负担过重。
2、借粮的对象。借粮的政策,中央与华中局已有明确规定,借粮的主要对象为地主、富农,其次为中农。借粮的数量,以各户的粮食总收人为标准,地主不超过40~50%,富农不超过25~35%,佃富农不超过20%,中农不超过10~15%,贫农一般的不借,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如部队多、粮食少的地区)才可少借一点,最多不得超过5%。对于这一政策必须坚决执行,既反对不分贫富平均摊派的办法,以免将负担加到贫苦农民身上,也不要对地主、富农借粮过多,打击过重。各级领导机关应严格检查借粮中有无违反政策的现象,并及时予以纠正。
如在解放区,夏收后农民没有向地主交租的情况下,可先向农民借粮,但此种借粮,即作为农民对地主之交租,农民可将粮票给地主抵租额。
3、借粮的办法。以县为单位组织借粮工作团,团以下可分若干队,深入农村,根据政策展开借粮工作。工作团及工作队均应有得力干部负责领导。
估计由于干部不足,时间紧迫,又靠地方同志难于及时完成借粮任务,因此部队之民运工作队,应先赶到部队即将集结或经过的地区,帮助当地地方同志进行借粮工作以保证部队的供给。
在我政权尚未建立或尚未巩固的新区,还须尽量正确利用旧保甲人员,以便迅速完成借粮工作。但也必须首先向群众说明我之借粮政策,经过群众民主评议,确定借粮数目,防止保甲人员任意摊派。并须对保甲人员实行严格监督,检查帐目,向群众公布借粮数字,以防其营私舞弊,贪污中饱。
4、借粮的手续。由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