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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章 万事具备只欠东风
湘赣边纵司令部、政治部及东江、北江行政委员会印制统一的借粮证,依票面数目之大小分为若干种,分发各县、区、乡。借粮之后,由直接征借机关及经手人按照所借粮数将借粮证加盖印章交给借粮户,将来征收公粮时,借粮户即可凭证顶交公粮。除此种统一之借粮证外,其他粮票、白条子一般禁用。

    如因粮食供给不及,部队民运工作直接向群众借粮时,须与县支前司令部协商,根据部队实际需要与该县借粮情况,领取一定数量之借粮证,借粮之后,按照手续发给借粮户。只有在尚未建立人民政权、没有支前组织、没有粮站的地区,来不及与乡支前司令部协商,部队筹粮队领取不到借粮证等情况上,可将米票、柴草票当做借粮证用,将来借粮户亦可凭票顶交公粮。

    5、粮食的集中。在大军经过的交通要道,有计划的设立粮站,将粮食集中,并将吃粮碾成白米存放,供给部队需要。同时应动员粮站附近居民、商家购备大量油、盐、菜蔬,由支前司令部规定适当价格,以供部队购用。

    6、粮食支拨手续。部队向粮站领粮时,须交给与所领粮食同等数目之粮票,粮站即以此粮票向支前司令部报帐。规定原华中、华东之粮票一律通用,不另印制。但各兵团用粮票领粮,不得超过所预算之数目,各兵团、军、师首长必须严格掌握,以防浪费。

    7、目前借粮工作尚未正式开始,而大军于9月下旬即将进入粤境,故须从赣南运一部分粮食至南雄、始兴一带,从汝城运一部分粮食至仁化、乐昌一带,以保证部队的粮食供给。

    8、支前组织及部队均须注意,征借范围应尽最大可能,争取最大限度的分散,扩大征借面,不要只集中一地筹借地,免使群众一次出粮太多,引起反感,并影响后续部队经过时无粮可筹。如部队在一地作较长时期的休整,即可从较远地方筹运粮食调剂,先头部队必须照顾后面部队。

    部队进入城市,主要依靠缴获解决军粮,如缴获不敷或没有缴获,一时又无粮食接济,可由军以上机关批准,通过旧商会在粮商有粮条件下,暂向粮商借用短期内必需的粮食,再由商会负责筹款折价偿还。

    (三)民工、担架。

    1、民工之动员。凡18岁至45岁、身体健全之男子及20至40岁、身体健康之妇女,均应动员参加民工队。

    行政工作人员,民兵基干队员、教员与学生,一般可不参加民工队,以免影响工作与学习,但在不妨碍工作及民工队须派人领导的情况下,干部、民兵亦应参加,教员与学生中自愿参加民工队者,亦可让其参加,并可让其在民工队中担任一些工作。

    2、民工之组织与任务。各县组织民工团,县长、县书分任团长、政委,团下为营,营下为连,每连二百人左右。

    民工分常备民工与普通民工两种。常备民工担任长途运输或随军行动;普通民工担任短途运输,抬担架、架桥修路、看护过往伤员及代耕等。妇女应组织妇女民工队,其任务与普通民工同。

    随军行动之常备民工,其任务除抬担架、救护伤员外,在无战斗行动或伤员不多的情况下,亦须担任运输粮草、弹药之任务。其组织应更加严密,必须有班、排、连之组织,以便管理,并须配备得力干部率领,以免发生混乱、逃亡现象。伙食单位更要组织好,锅盆、桶杓、粮食、油盐均应适当携带,以免和大军一起行动,搞不到饭吃。

    3、民工之待遇。随军民工其待遇与部队同。所需粮食由借粮中拨给,菜金先由部队垫付,按期向支前司令部报销。

    民工出差时,按其出差任务、日期发给一定数量的民工票(常备民工与普通民工所得民工票应有不同),民工凭票可向村政府领民工谷,作为报酬。此项粮食由村民平均负担。

    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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