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章 国民党巩固统治的措施、企图和部署
例》兹经国民政府于36年12月25日明令公布,登载当月《国民政府公报》,未另行文,恐未周知,除通令外,合行补发该条例,令仰知照,并转饬知照,此令。抄发《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一份。
B、上级指示宣传纲要,除通饬各区遵照外,是否请各首长于开会言谈间作讲演谈话资料。决定:通过。
(6)规定事项:
(1)人事调整提案,决定通过行动组组长由宪兵司令部警务处卫处长持平兼任。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而犯前项之罪者处死刑。
6、主席规定有关民众组训各项指示如下:
A、上级机密指示对各区服务队是否需要以文字传知。决定:以口头传知为原则,必要时可用文字传知,但队员应绝对运用通报方式,不得抄写,免泄机密。
9、为匪徒供给、贩卖或购办、运输军用被服、食粮,或其他供制造被服之材料与可充食粮之物品者。
(3)第三期学员选送及额数应于本月底以前确定,以便开始训练。
(4)原有设备如不敷用,由市府继续请领,卫戍司令部予以协助。
南京市政府:5628,密。戡平共匪,改善经济,实施宪敌为中央坚定不移之方针,近日谣诼繁兴,物价波动,显系共匪乘机声张为幻,企图动摇人心,扰乱市场,以扩大其祸国殃民之罪行。各地方政府应晓谕民众,力持镇静,并于经济与治安方面特加注意,慎勿稍有疏虞,致为奸谋所乘,特电遵照,并饬一体注意为要。行政院。丑俭。二机印。
3、将要塞、军港、军用场所、建筑物、军用船舰、桥梁、航空机、铁道车辆、军械、弹药,粮秣及其他军需品,电信器材与一切供通讯,转运之器物交付匪徒,或毁坏,或致令其不堪用者。
犯第一项之罪而自首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1948年11月11日)
预备或阴谋犯第一项之罪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本部遵于本(11)月10日午夜12时起,全卫戍区宣布临时戒严。
3、在戒严期间,当地最高军事长官有执行戒严法11条之权。
4、兹规定本部戒严期间事项如左:
(2)自下午11时至翌晨6时止禁止通行。
(5)班址如不能继续借用,由市府重行觅定。
2、率队投降匪徒者。
(5)商店应于下午7时前停止营业,逾时不得继续排队购物。
(6)商店在营业期间不得任意关闭店门。
5、首都警备区、无锡、芜湖、滁县三指挥所、首都江防区、京沪铁路护路司令部应自即日起调整部署,加强配备,实施戒严,并将戒严报告表及办理情形具报。
第八条犯本条例之罪者,除军人由军法审判外,非军人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之。
第十二条戒严之情况、终止,或经立法院决议移请总统,解严时应即宣告解严。自解严之日起,一律回复原状。
国民党企图和部署
A、请组训组拟定格式,通知各区将服务队长(附)及队员通讯地点,姓名造册送会。
10、绥靖区行政长,对于该区内之行政人员有考核奖惩之权,并得于必要时先行撤免,补报省府核备。
汤恩伯集团的具体部署是:以主力18个军54个师长江南岸布防,其中以淞沪防卫司令部石觉部第37、第52、第75军和淞沪警备司令部陈大庆部交通警察第1、第5、第7、第11、第18总队,防守金山卫、吴淞、白峁口段和上海地区;第1绥靖区丁治盘所属第4、第21、第52、第123军和江阴要塞部队,防守白茆口至镇江以西桥头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