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1
但这个国家本身从未更新,因而也没有宪法。
我一眼就看穿柏克先生为什么不愿粑英法两国宪法作比较,因为当他从事这项工作时,他不能不发现就他那方面来说并没有宪法这样一种东西存在。柏克先生的着作篇幅浩繁,理当把他就这个题目所能说的一切都包罗进去,而且这本来也是让大家来判断其各个优点的最好方式。那他为什么不愿写这唯一值得写的东西呢?如果对他有利,那就是最软弱的立场了;而他不愿写这个题目,就表明他要么是不具有这种强硬的立场,要么就是不能坚持这种立场。
去年冬天,柏克先生在英国议会的一次演说中说,当国民议会第一次召开三级(第三等级①、僧侣和贵族)会议时,法国已有一部好宪法。这是许多例子中的一个例子,说明柏克先生不懂得什么是宪法。这样一些人开会并不是宪法,而只是制定宪法的会议。严格说来,目前法国的国民议会是个人之间订立的社会契约,它的成员是国民的原始代表;将来的议会将是国民的有组织的代表。当前议会的职权与将来议会的职权是不同的。当前议会的职权是制定宪法,而将来议会的职权是依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方式去制定法律;如果今后经验证明需要作出变更、修正或增订,宪法将指出做这些事情的方式,而不是把它交给将来的政府擅自处理。一个建立在由社会产生的立宪政府据以建立的那些原则之上的政府,不能有改变自己的权利。如果它有了这种权利,就会专断独行。它会使它自己为所欲为;哪里有这样的权利,那里就无宪法之可言。英国议会通过法案授权自己任期七年,此举表明英国没有宪法。因为,议会也可以凭借同样的自我授权,任意使任期无限期延长,甚至长达终身。现在皮特先生几年前向议会提出改革议会的法案,也是基于同样错误的原则。改革的权利是国民所固有的,而合乎宪法的方法应是为此目的而选出的代表大会。何况,由腐败的团体来改造它们自己,这种想法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我将从以上导论作些比较。我已谈到权利宣言;由于我想尽可能地简单扼要,我就来谈谈法国宪法的其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