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2
除了它,并且象美国一样,建立了“普遍的信仰自由权利和普遍的公民权利”。①我对法国宪法原则所作的比较到此为止,下面再就法国和英国政府组织形式作一点考察,以结束这部分的讨论。两个国家的行政权都掌握在一个称为“国王”的人手中;但法国宪法把国王和主权区分开来。它把国王的地位看作公务上的,主权却交给国民。
国民议会由国民代表组成,国民代表拥有立法权,由人民选举产生,而选举则为人民的天赋权利。英国则不然;这种权利来于所谓君主这个原始制度,因为,由于征服,人民或国家的一切权利都集中在征服者手里,征服者把国王这个称号加在自己头上。那些在法国目前作为权利掌握在人民或国家手中的东西,在英国却认为是出于所谓国王的恩赐。英国国会及其两院是征服者后代特许建立的。下院的产生并非由于人民有委派代表或选举的权利,而是出于一种恩赐或恩典。
形还要糟。——但这种情况正在改变。法国和美国向所有到来的人表示欢迎,并使他们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因此,政策和利益在英国将占上风(但恐怕已太晚了),而理性与主义却不能。那些制造业正在从英国撤出,并在别处兴起。目前,在离巴黎三英里的帕西正在建造一个大型棉纺厂,在美国则已建成了好几个。在废除宣誓法的议案遭到否决后不久,我听到英国一位极为富有的制造商说,“阁下,英国不是非国教徒安身之处——我们只好到法国去。”这是实话,说出来对双方都是公平的。把英国制造业提到现有高度的主要是非国教徒,也正是这些人有权把它们搬走;尽管这些制造业今后还会继续在那些地方生产,国外市场却丧失了。《伦敦公报》经常摘要刊登关于阻止机器和人员(凡法令所涉及到的人员)出境的某些法令。从中可以看出,宣誓法和依法建立教会的不良后果已开始在很大程度上被感觉到了;可是,暴力补救方法永远也不能弥补理性补救方法的不足。在不到一个世纪的过程中,英国和英国所有效派的没有议员选举权的那一部分人——人数之多至少超出一百倍——会开始感到非制定一部宪法不可,到那时,所有这些事情也就会正常地进行了。——作者
〔这一注解及其所属整个一段文字在后来的一些版本中被略去了。——原编者
〕*宣誓法: 1673 年英国国会通过,规定政府人员必须按照国教仪式举行仪式,放弃天主被信念。 1828年撤销。——译者
法国宪法总是把国民置于国王之前。《人权宣言》第三条说:“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柏克先生却辩称,在英国,国王才是源泉,他是一切荣誉之源泉。这种观念显然是征服传下来的;我就不多加评论了,我只想说,征服的特性就是把一切事情都颠倒过来;因为还有让柏克先生第二次说话的权利,并且因为这个比喻只有两部分含义,即喷泉和喷口,第二次他会说对的。
法国宪法把立法置于行政之前,法律置于国王之前;“法律,国王”。
这也是物之常理;因为必须先有法律,然后才能执行法律。
法国国王在向国民议会讲话时,不象英国国王说“我的国会”那样,说“我的议会”。他不能以此称呼宪法,也不允许这样做。在英国这样做也许是适当的,因为如上所述,英国国会两院都出自国王的特许或恩赐,而不是出自人民的固有权利,法国的国民议会则出自人民的固有权利,它的名称就指明了它的由来。
国民议会议长并不象英国下院那样请求国王赐予议会以言论自由。国民议会宪法的尊严不能使它贬低自己。言论首先是人们永久保有的天赋权利之一;就国民议会而言,运用这种权利乃是他们的义务,而国民则是他们的权威。他们是由最大多数人运用欧洲人未之前闻的选举权选出来的。他们不是从腐败的享有选举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