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杂 记
议就等于公开认可行贿。国民将花钱去收买那些人口减少而仍享有同等选举权的衰败城市,而它本来是应当惩罚干这种交易的人的。
撇开荷兰交易和每年偿还一百万镑国债这两桩骗局不谈,现在最突出的就是摄政问题。依我看,从来没有一个骗局表演得这样成功,也从来没有一个国家的国民受骗受得这样厉害。可是,为了说明这一点,必须把当时的情况仔细研究一下。
福克斯先生曾在下院声称,威尔斯亲王作为王位的继承人,有权执政。
此说遭到皮特先生的反对,只要这种反对限于理论范围,那就无可非议。可是皮特先生在相反的立场上所持的原则,在程度上同福克斯先生的原则一样坏,甚至更坏;因为他要对国民以及国民在下院的少数代表建立一种贵族统治。
英国的政体究竟是好是坏,不是这里要研究的问题;但是,不论其功过如何,就它的现状而论,皮特先生却比福克斯先生离题更远。
英国政体名义上包括三个部分:因此,如果国民愿意保特这种体制,这三部分就具有一种国民的立场,各部分互不相关,彼此也都不是附属品。假使福克斯先生通过议会,声称有关的那个人是站在国民立场上提出要求的,那么皮特先生就一定会以他所谓的议会的权利来反对国民的权利。
从争论的表面现象看,福克斯先生站在世袭立场上,皮特先生则站在议会立场上;但事实是,他们两人都站在世袭立场上,而且皮特先生的立场更糟。
所谓议会是由两院组成的,其中之一比假想中的国王更加具有世袭的性质,更加不受国民拘束。这个院实行世袭的贵族制,硬说自己具有完全独立于国民、不能废除和改变的权利和权威。那么,把这种世袭的权力提高到另一种独立于国民的程度较少的世袭权力之上,并将国民的权利归于一个国民既无权选举又无权控制的议院,又有什么可孚众望之处呢?
国民的普遍冲动是对的;但是它的行为欠思考。它赞成对福克斯先生建立的权利提出的反对案,但没有觉察到皮特先生正在支持另一种比国民要加以反对的,走得更远的,不能废除的权利。
说到下院,它不过是由一小部分国民选举产生的;但是,如果选举象税收一样普遍——它本应如此——它仍只能是国民的一个机构,而不能具有固有的权利。当法国国民议会决定一件事时,决定是根据国民的权利作出的;但是皮特先生在所有国民的问题上,一旦将它们交付下院,就把国民的权利归于这个机构,使这个机构代表国民,而国民本身却变得无足轻重了。
简言之,摄政问题就是每年拨给行政部门一百万镑的问题,皮特先生如果不树立议会的最高权力,就不能自由支配这笔钱;而一旦目的达到,谁来做摄政者就无关紧要了,因为他必须自己花钱来摄政。在这个引起争议的辩论所产生的许多怪事中,有一件怪事是使国玺变成国王,把国玺盖在一项法案上就等于王权。因此,如果王权就是国玺,它本身就化为乌有;可见,一部好宪法对国民来说,要比现存的这三项名义上的权力有价值得多了。
英国议会不断使用宪法这个字眼,表明英国根本没有宪法,整个来说不过是一种没有宪法的政体,政府爱什么权就可以行使什么权。如果真有宪法,它当然可供查考;任何宪法方面的争论都可以出示宪法而告终。一个议员说这是宪法,另一个议员说那是宪法,今天是这样的,明天又是那样的,这样争论不休就证明根本没有宪法。现今宪法不过是议会的漂亮话,用来取悦国民。从前老是说议会至高无上——议会无所不能,但自从法国的自由取得进展以来,这些词儿听起来就有点专横刺耳;英国国会也跟着法国国民议会学时髦,大谈其宪法,却没有接触宪法的实质。
由于政府不是当代的英国人民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