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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于宪法-2
在英国受到普遍的祝贺,或者这两个国家的友好同盟竟然会成为共同的愿望呢?这就表明,如果不受政府的干扰,人和人天然是朋友,人性本身也并不是恶的,两国政府因为要达到征税目的而挑起的忌妒和残暴心理,现在正转而服从理性、利益和人道的支配。宫廷做的交易正开始为人们识破,而神秘的伪装以及它们强加于人类的一切妖术也都在衰退。它受到了致命伤;尽管还可以苟延残喘一段时间,但终归是要消灭的。

    象人间一切事物一样,政府本来也应该随时加以改进,可是世世代代以来,它却一直为最愚昧最坏的人所垄断。关于他们的弊政,除了各国国民不胜负担的沉重借款和赋税以及这帮人把世界投入种种争端之中以外,难道还需要提出任何其他证据吗?

    政府刚刚从这样一种野蛮状态中挣脱出来,要断定它可以改进到什么程度还为时过早。我们所能预见的是,整个欧洲也许会组成一个大规模的共和国,而所有的人都将获得自由。

    第五章改善欧洲现状的途径,并杂陈各种意见在思考一个包括人类整个领域这样巨大范畴的课题时,把思路单单限制在一个方面是不可能的。它要立足于人所具有的各种特征和条件,并将个人、国家和世界融成一体。

    在美国点燃的星星之火已经燎起一片扑灭不了的巨焰。它象战火一样永不熄灭,烧遍了一国又一国,不声不响地进行着征服。人感到自己变了,但几乎察觉不到是怎么变的。他通过正当地照料自己的利益而了解到他的种种权利,并且终于懂得专制主义之所以有力量和权势,完全在于不敢对它进行反抗,懂得要“获得解放,只要它要求解放就行。”

    在本书前几部分中力求阐明作为政府应据以建立的基础的一系列原则之后,我将在这一章里淡谈把这些原则付诸实践的途径。但是,为了把这部分的问题讲得更恰当,效果更强,就得先来谈一些可以从这些原则中推断出来的或者同它们有关系的初步看法。

    不论政府的形式或组织如何,其唯一同的应是谋求普遍的幸福。如果政府不是这样,而是在社会的任何部分制造与助长罪恶,那么,它一定是建立在一种错误的制度上,非加以改革不可。

    一般说法把人的处境分成文明生活和不文明生活两类。它把一类说成幸福与富足;另一类说成困苦与匾乏。但是,无论我们的想象力受到何种粉饰与比拟的影响,事情的真相却是,在所谓文明国家中,有一大部分人却生活在贫穷和不幸之中,处境远远不如印第安人。我说的不只是一个国家,而是所有的国家。英国如此,整个欧洲亦复如此。我们不妨探讨一下其中的原因。

    这并不是因为文明的原则有什么天然的缺陷,而是因为不让这些原则普遍实施;其结果就成为连绵不断的战争和耗费,使国家元气大伤,并破坏了文明所能带来的普遍幸福。

    所有的欧洲政府(现在法国除外)不是建立在普遍文明的原则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相反的基础上。就这些政府的相互关系而言,它们都处于我们所设想的那种不文明的野蛮生活状态,它们不受上帝和人的法律的约束,在原则和相互行为方面,就象许多人在原始状态下表现得一样。

    在法律的教化下,每一个国家的人民是容易文明起来的,可是政府却依然处于不文明的状态,而且几乎接连不断打仗,它们破坏文明生活所产生的丰硕果实,使不文明部分的范围更加扩大。政府把野蛮作风强加给国家的内部文明,从这个国家,尤其是从穷人身上榨取本应用来维持他们的生计与舒适的大部分收入。撇开所有道德和哲学观点不谈,可悲的事实是,四分之一以上的人类劳动果实每年让这种野蛮的制度白白耗费掉了。

    这种罪恶行径之所以能继续存在下去,是由于所有的欧洲政府都具有金钱上的有利条件来保持这种野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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