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关于宪法-2
状况。它给政府提供了攫取权力和税收的借口,如果文明扩大到每个地方的话,这种种借口就无机可乘,无法辩解了。
单是文官政府或法治政府是无从制造许多征税的借口的;因为它在国内众目腰腰下进行工作,欺骗的可能性不太多。从而排除了征收大量赋税的可能性。
但如果在各国政府野蛮争斗的情况下,借口的范围扩大了,国民不再能判断,这就为政府可以随心所欲地征集各种税收开了方便之门。
英国征收的税为了文官政府而征收或用于文官政府的不到三十分之一,简直不到四十分之一。不难看出现政府在这方面实际上所做的全部工作就是制订法律,而国民则除了付税之外,还要拿出更多钱来通过地方行政官、陪审员、法庭、巡回审判来实施和执行这些法律。
由此观之,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政府;一种是对内行使职权的文官政府或立法机关,另一种是按照不文明生活的粗暴方式对外行使职权的宫廷或内阁政府;一个费用很少,另一个则极度挥霍;二者差别如此之大,可以打个比方说,如果后者因突然山崩地裂而消失无踪,前者却安然无恙。它还会继续工作下去,因为这符合于国民的共同利益,所有的办法也都是行得通的。
因此,革命的目的在于改变政府的道德面貌,有了这种改变,公众的捐税负担就可减轻,文明也就可以使人们享有那种现在被剥夺的富裕生活。
为了探讨这个问题的全貌,我准备把我的看法扩充到商业部门。在我的所有着作中,只要有可能,我一直提倡通商,因为我对通商的效果有好感。
它是一种通过国与国、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互助互利而使人类相亲相爱的和平体制。至于纯属理论上的改革,我是从来不赞成的。最有效的作法是从人的利益出发去改善他的处境;这就是我所采取的立场。
如果让通商达到它所能达到的全球范围,它就可以根除战争体制并在政府的不文明状态中引起革命。自从那些政府开创以来,就已经发明了通商,而通商乃是非直接出自道德原则的各种方法中最有助于达到全球文明的一种。
任何倾向于通过互利以促进国与国之间民间交往的事物,都是同哲学和政治一样值得探讨的课题。通商也就是两个人以记数法增加的交易;大自然为两个人在交往中规定的法则,也同样是为所有的人规定的。为此目的,她把制成品和商业分布在一个国家以及全世界各个遥远地区;由于这些制成品不能通过战争象通过通商那样便宜或方便地取得,她就使通商成为消灭战争的手段。
由于二者是近乎对立的东西,所以欧洲各国政府的不文明状态对通商是有害的。各种破坏或阻挠都会造成贸易额的减少,至于从商业界的哪一部分开始减少是无关紧要的。好比血液,它从人体任何一部分抽出,也必然等于从整个循环系统抽出,结果使整体都蒙受损失。当任何国家的购买力受到破坏时,同样会连累卖主。倘若英国政府能够破坏所有其他国家的商业,她也就最有效地毁了自己的商业。
一个国家可能给世界输送货物,但不能成为贸易商。她不能是自己的商品的卖主和买主。购买力必须存在于她自身之外;因此任何商业国的繁荣都受制于其余国家的繁荣。倘若其余的国家都很穷,这个国家是富不起来的,因此,她的景况不论如何,乃是其他国家商业形势的一个指标。
通商的原则及其普遍运用无需了解它的实践就可以理解,这是常识所不能否认的立场;而这也就是我讨论这个问题所持的唯 一立场。原则在帐房里是一回事,在世界市场上又是另一回事。至于原则的运用,就必须把它作为一种有来有往的东西来考虑;它的权力只有一半在国内,破坏在国外的一半实际上就破坏了整体,就好象这种破坏是针对国内那一半进行的;因为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