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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丁酉科场案
职后,又惊又怕,很快就病死了。

    初审时,同考官中只有李振邺一人查有实据。众同考官都有卖关节之事,却唯独他一人受罚,李振邺自然不甘心,于是检举揭发了张我朴、蔡元禧等人。这些人又检举出其他同考官。一时间,赃官互相攻击,互揭其短,贿赂关节暴露无遗。案情很快就调查清楚了,共审实有四名同考官卖了关节,为李振邺、张我朴、蔡元禧、项绍芳,科臣陆贻吉也作为中间人牵涉其中。

    十月二十五日,顺治皇帝谕旨下达:“贪赃坏法,屡有严谕禁饬,科场为取士大典,关系最重,况辇毂重地,系各省观瞻,岂可恣意贪墨行私,所审受贿用贿过付种种实情,目无三尺,若不重加惩处,何以警戒来兹?”(《东华录》)宣布对此案有关人员重加惩处:下令将李振邺、张我朴、蔡元禧、陆贻吉、项绍芳及行贿有据之举人田耜、邬作霖(《丁酉北闱大狱记略》作贺鸣郊)俱着立斩,家产籍没,父母、兄弟、妻子共一百零八人流徙关外的尚阳堡(今辽宁昌图);主考官曹本荣、宋之绳因失察之罪,本该流徙,但因为日夕陪侍皇帝的缘故,特恩姑免之,只是各降五级调用。

    此谕旨一下,朝野皆惊。科举作弊历代屡见不鲜,但从来没有处罚如此之重者。清朝之前,科场案的次数发生得不多,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无非是革职、流放。清朝史学家赵翼曾说:“唐时之科场处分本轻,至五代时,虽有科场处分,不过降秩而已,宋初因之。如宋真宗时,刘师道之弟刘幾道举进士,暗托考官陈尧咨,于卷中为识号,遂擢第。已而事泄,帝诏幾道落籍,永不予举;师道降忠武军行军司马,尧咨降单州团练使。此为五代及宋科场处分之大概。惟王钦若知贡举时,有任懿者,贿以白金二百五十两,遂得中。后事泄,钦若反委罪于同知举官洪湛,湛遂遭贬斥。”赵翼叹道:“纳贿舞弊,仅至窜谪,科场之例,亦太弛纵矣!”(《廿二史札记卷二五》)

    清朝立国后,恢复开科取士,科场积弊也沿袭下来。仅顺治一朝而言,自顺治二年(1645)乙酉清朝开科开始,几乎每科都有舞弊案发生。乙酉为清朝第一次举办科举,当年即发生一场大案,不过不是科场案,而是文字狱。河南乡试中,录内称“皇叔父”(指多尔衮)为“王叔父”,主考欧阳蒸、吕云藻均因此被革职,并交由刑部治罪。顺治四年(1647)丁亥会试,同考官袁襜如擅改朱卷,被革职处分。顺治十一年(1654)甲午乡试,顺天主考官范周、吴正治评阅试卷时,只有姓名,全无次第,给谏宋牧民亦称试录程文种种乖谬,并奉旨交刑部。尽管各案均有处罚,但十分轻微,大概正因为如此,所以才人人不以为意,到后来公然买卖关节,肆无忌惮。而顺治皇帝如此重视丁酉顺天科场舞弊案,不但大开杀戒,还株连亲属,视同谋反大逆,实在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也正自顺治皇帝开始,开了“科场作弊者死”之先例。

    十月二十七日,李振邺等人被迅速处死。之前找李振邺通关节的尚有不少高官大臣,李振邺一直忍住没有揭发这些大臣,原是指望他们能出面相救。但直到上了刑场,才知道求生无望,立即大声呼叫怒骂,要揭发众大臣贿赂请托之事。不料刽子手没给他机会,手起刀落,终究含恨而死。

    据《研堂见闻杂录》记载,下场最惨的是陆贻吉,他是江苏虞山人,崇祯十六年(1643)进士,为举子居间事发后,立即被逮捕入狱。因为他任职吏科给事中,名为监察之官,却作为中间人为举人和同考官牵线搭桥,所以处刑格外重,被腰斩于西市,情状至惨。陆贻吉的妻妾均有绝色美貌,一个儿子才四五岁,均受到牵连,被发配上阳堡为奴。娇妻少子,间关万里,匍匐道左,行人颇为同情,甚至有为之落泪者。

    但此案还没有就此了结,顺治皇帝穷追到底,株连甚广,受牵连者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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