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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 临时机构:特权下的监管盲区
时机构的监督机制。

    “在时下依法治国、构建责任政府的大背景下,要从严治理临时机构,政府必须转变观念和转换职能,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发展。”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李明伟教授认为,“各地政府对于各种临时机构要规范,同时地方政府要在法定程序内和法定范围内行使法定职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重要的是科学划定职权、完善程序,而不是事事都设置临时机构处理。”

    “目前议事协调机构的改革没有规范可言,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难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毛寿龙教授说,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对议事协调机构都在不断进行清理改革,但总体效果不是很好。

    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设置临时机构,都有着特别严格的程序。先是由有关部门、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接着行政会议讨论,最后才能拍板,而且,除了一些紧迫性较强的临时机构外,大多数都需要议院批准才可以任命。换句话说,要控制临时机构的自我膨胀,要杜绝“临时腐败”的发生,除了法治、程序,还需要民主。

    同样,一些临时机构在完成使命后仍然长期“非法”存在的现象,也并非“中国特色”。据有关专家介绍,为解决这类问题,有些发达国家就采用了一种被称为“日落立法”的办法来杜绝临时机构泛滥,如果立法机关无所作为,临时机构到规定期限将自动撤销,只有主动采取行动即重新审查其必要性及重新授权,该机构才可能继续生存。

    “无论是临时机构的设立、终结或撤销,还是升格为常设机构,都必须经合法程序并依照相关法律进行。管理临时机构,必须迈出的第一步,应该是法治。”李成言认为,政府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服务机构,合理界定职能部门职责和权限,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依法行政成常态,问责制切实推进,才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而不是等问题成堆时,再搞个临时机构去“治理整顿”。

    “我们既要抓紧清理临时机构,更要对现有临时机构加强监管。尤其是应尽快理顺临时机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部门,同时加强临时机构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为此,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建议,对临时机构的财务实施有效的监管,要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尽快出台《政府机构编制法》,对临时机构的设置必须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规范临时机构的工作任务、职责、撤销条件及期限等,健全监督机制,防止临时机构蜕变成滋生腐败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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