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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 临时机构:特权下的监管盲区
上,近年来临时机构确实发生不少腐败案件——

    2004年,原南宁至柳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宾阳分指挥部发生的“窝案”震惊了全国,包括在宾阳分指挥部分别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宾阳县交通局原副局长韦善传、宾阳县土地局原副局长黄春尤等在内的数人,通过伪造他人签名、制造虚假名字,甚至利用死人名字,大肆虚开征地补偿费、水灾补偿费收款收据,侵吞各类补偿款共计146万余元。2006年8月,北京市门头沟区“三电办”原副主任张宝经,因贪污689万余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记者了解,这些临时机构工作人员陷入犯罪的深渊,除自身原因外,无不与临时机构本身所拥有的特殊性及存在的缺陷有很大关系。

    首先,临时机构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派出,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在这一机构内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派出的或兼职的人员,在接受这一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的同时,其职责主要是代表派出机构行使相应职权。

    由于临时机构主管部门涉及几家,政出多头,划分责任时则无人承担,很难定性。特别是对临时机构由哪些部门承担监管职能以及如何进行监管缺乏明确规定,使得这一机构容易脱离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原有的监督制约机制,又游离在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管视野之外,加之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领导本身也有“临时”观念,这就为一些人利用职权实施“权钱交易”提供了可能。

    尽管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临时机构,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果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由设立临时机构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但由于法律地位上的含混,也导致那些由若干部门拼凑的临时机构,表面上是共同负责,实际上却变成了“共同不负责”。因此失去了监管,使得一些临时机构工作人员心存侥幸,腐败也就乘虚而入。

    其次,临时机构收支金额较大,财务管理机制不健全。临时机构承担的任务一般都比较重要,很多带有较强的政策指向,它们往往属于短期性质,且握有实权,一般都掌控了巨额的资金,多的超千万,少的一年也有几十万。

    据知情人透露,目前临时机构内控制度普遍不健全,缺乏制度约束,会计资料不健全,甚至缺失,各项资金也未能实现财政专户储存。由于临时机构失去了监督与制约,加上个别负责人权重一时,不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形成非正规渠道收入增加,开支随意性较大,掌管巨额资金的工作人员腐败起来,也就更加轻而易举。

    另外,临时机构撤销后,人员各自回原单位,有关档案材料、财务账目也随之存档或销毁,给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带来很大难度。

    第三,一些临时机构决策随意性大,为“权钱交易”提供可能。设置临时机构的目的是为了集中行使相关权力、谋求高效。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很多临时机构决策随意性大,运作不规范。为完成某项工作,土地审批、税务、工商管理、公检法等等部门得纷纷为其“让路”。

    “很多临时机构的职能是‘超级’的,直接取代了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市场执法部门。”李成言分析认为,这些临时机构主要集中在城镇开发、交通、水利建设等“利润”丰厚的领域,往往就成为不法分子重点“攻关”的对象。

    根治还须转变政府职能

    有关专家认为,无论是从依法行政、打造责任政府的角度,还是站在清除腐败的立场,都必须从严治理临时机构。对于确需设立的临时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明确其工作任务、职责、撤销条件及期限等。同时,要明确管理部门,加强临时机构的制度建设,以健全对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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