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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官员问责亟待制度突破
的机会。”

    “应该尽快确立以宪法、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为问责制宗旨,贯彻有权必有责,问责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齐善鸿认为,“目前应抓紧制定有关政治和道义层面问责制度,以此弥补纪律和法律追究的空当或不足。道义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也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快速反应方式。同时,完善检讨、道歉、请辞、免职等问责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确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政治道义问责程序等。”

    “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仅强调行政问责还不够。”中国社科院尹韵公研究员对记者说,“因为问责是问公权力运行之责,范围依法应包括一切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单位,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共事业管理单位领导干部等。”

    “目前我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对各种官员违纪行为的处分方式、处分权限和程序都作出了规定。”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更为完备的规范出台之前,切实加强现有规则的执行力度很有必要。人大应当充分发挥对官员问责的监督作用。同时,应当充分保障对官员问责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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