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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 官员频繁调动之弊
决于各地领导层的意图。”

    在受访专家看来,频繁调动官员还与很多地方对“干部年轻化”的片面理解有关。按规定,在省级党委班子中,50岁以下的要有3名,45岁左右的要有1名。在市县乡换届中,干部年轻化力度也普遍加大,县党政正职主体为45岁左右。

    记者了解到,这些规定在客观上促使一些地方主管部门片面加快年轻干部的提拔速度。由于年龄的杠杆,特别是一些地方对任职年龄“一刀切”的做法,也加剧了年轻干部升职的焦虑感。

    “在有些岗位出现空缺急需填补时,当然可对出类拔萃的官员及时调动,并委以重任。”中国社科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一个地方而言,重要的是建立完善严格的官员任免机制,使官员在良好的规则中,安心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情。”

    任期制的“现实法则”

    多位受访专家建议,亟须解决干部任免调配与依法任免如何统一的问题,保持换届后干部法定任期的稳定性,并将其作为我国民主选举制度、人大监督制度和党内民主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

    在西方国家,主要官员调动一般受制于选票的游戏规则。但是,对于那些关键岗位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换岗,美国和欧洲的大多数国家,主要是借助对公务员考核过程的完善和约束来完成。

    “需要制订和修改党内规章,对各级官员的任期作出明确规定,尽快使各地摆脱目前各自探索、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的情况。”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选举产生的官员,不应随意在任期内进行岗位调整。特殊情况下急需调动的,也应当向选举机关具体说明调动该官员的特殊原因和理由,并组织和接受选举机关对官员工作民主评价。”

    值得欣慰的是,2009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对这样的规定,齐善鸿评价道,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用“阳光任免”取代“密室行政”,可杜绝过去官员任免中“只有结果,未有原因”的现象。但是,关键是要得到真正落实。

    “在官员考核与升迁中,应加入任期稳定性要求。”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凯教授认为,“对官员的考核选拔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特别是对各级人代会选举出的官员。地方任期五年一届,除非特殊情况,不要过多地调动。”

    “要完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完善的官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度。”李成言认为,“人大选举的官员应在确定的任期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建立监督机制,重点对官员在任期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官员在任期内有效地开展工作。”

    “官员选拔不宜在年龄条件上搞‘一刀切’。”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毛寿龙教授认为,除了国家重要领导人要设置一个年龄下限外,其他官员则可通过任期制来进行规范。“无论年龄大小,如果有能力并被认可,就有资格担任某职,任期满后,无论年龄大小,都应按规定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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