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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 科研经费“黑洞”有多深
005年6月26日,教育部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12项措施;2007年8月,科技部发布首个专门规范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但记者调查发现,由于我国在科研经费的审批、划拨、使用、结算等各个环节都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和惩戒机制,这些规定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公共监督不可或缺

    当前,我国正倡导建立创新型社会,国家期望通过提高科技投入和科研水平,来提升国家的整体实力。因此,如何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科研经费,就显得尤其迫切和重要。

    在美国,政府不设立研究机构,而是通过签订研究合同的方式,把科研任务交付给大学或私营公司。除了少数国防机密项目,绝大多数科研经费都依靠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卫生基金会、国防部高科技组织等提供项目,通过竞争方式让研究型大学和其他实验室来操作。

    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尹韵公建议:“应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可在简化程序的基础上,对课题进行公开招标,只要科研单位完成任务,‘产品’合格,供需双向就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将会减少很多可能产生腐败的环节。”

    “凡是国家各级财政支出的经费,都需纳入财政监管体系,科研经费也不应例外。”齐善鸿认为,“要从立项着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确保立项的全程公开、公正和透明,对项目的各责任主体进行跟踪考核,以专项审计方式加强科技经费监管。同时,发挥网络监督作用,允许同行进行监督和举报。”

    “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科研项目评审机制。”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一些重大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遴选、评审程序的设定、评审意见的采取和公开等都应有科学的规定。科研项目的立项和其他重要环节都要评估,入选的科研项目应向全社会招标并公示,项目的开展和完成要有评估,并且要让社会各界有渠道了解科研经费的使用及产生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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