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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章 信息公开催生“公民本位”社会
律义务的强制性行为。重大社会信息的发布因此而不会因人、因时而具有随意性。”

    “现在条例仅仅是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更高层级的法律。”李成言认为,“正因为如此,使得其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还无法涵盖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的信息公开,也无法规制遍布社会基层的村务公开、校务公开,等等。”为此,李成言呼吁,希望有关部门不断总结经验,把更多主体纳入到信息公开的范围,使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以便更好地推进整个公共领域、公权领域的透明化,更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政府还需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在政府基层的执行力也有待进一步加强,现在中央很重视政府信息的公开,但实际情况是,越到基层政府越得不到重视,老百姓也不太了解。”北京市昌平区的一位大学生“村官”认为,“目前很多老百姓还不太了解条例,申请也不清楚找谁,政府应想办法使广大民众了解,并积极参与到相关行动中。”

    “条例的实施,涉及到的媒体关系也是一个的重要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导师喻国明教授对记者表示,“根据条例,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实际上要处理与公众、媒体以及所掌握的信息等多种复杂关系。条例的实施,从媒体自身而言,应该对自己获知的信息进行验证和判断。首先,媒体不是‘包打听’,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其次,媒体应该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政府隐瞒信息的行为进行披露。而政府方面,则要有服务意识,要学会尊重媒体,给予媒体一定的空间而不是更多的束缚,让媒体更多承担起为百姓代言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所追求的目标将成为中国政府管理模式的一次革命,但是有了条例,并不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就可以无障碍地实现。”齐善鸿认为,条例虽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但要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要保障公民知情权能够真正有效实现,还有赖于我们的正确认识和严格执行,对违反条例行为责任的严肃追究,对侵犯公民信息获取权的有效救济,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的配合,如抓紧修改完善保密法、档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等。

    “法律法规必须是刚性的,因为它牵涉各种利益的博弈,如果它不刚性或者不够刚性,必然有被强势者操控的可能。”杜立元认为,要保障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首先,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据条例进一步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在政府内部建立相关的自律性规范及激励机制,促使政府及工作人员强化主动公开的意识,规范主动发布信息的程序。

    其次,应建立起条例的落实监督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隐瞒信息的问责追究制度,通过媒体披露违反条例,隐瞒政府信息的典型案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后,行政机关应制定信息公开的纠纷处理制度以化解可能产生的大量行政诉讼,在行政纠纷发生后,有步骤、有重点地引导公民理性对待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达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和公民的真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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