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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章 信息公开催生“公民本位”社会
听,有的明确表示不接待来访,甚至直接将申请者拒之门外。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在条例实施后表现得措手不及,有的连本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知道应由谁来公开信息。

    尽管各级政府已普遍建立了网站,但记者调查发现,有些并未承担起发布政府信息的功能,而是异化成转载媒体报道的网站,有些甚至变身为营利性的商业网站,角色定位发生了严重错位。更有不少基层的政府网站长时间得不到更新,有的根本无法打开,成为“死网”。

    同样,公众一直寄予厚望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有些地方和部门也成为一种摆设,甚至成为“统一宣传口径”,对付媒体对当地政府负面报道的工具。不少单位还明文严格规定“除了新闻发言人,严禁工作人员私自接受记者采访”。有些新闻发言人,要么联系不上,要么联系上了,每每被问及一些“敏感问题”时,却顾左右而言他或干脆“无可奉告”。一项初衷良好的制度创新,反而成了官员手中的“挡箭牌”。

    政府信息公开遇到的诸多问题,除与政府理念、官员心态有关外,还与我们的法规设计有关。比如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这就令有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有可能以“保密审查机制”为借口压缩公民知情权。

    典型的例证是,房地产信息长期不透明,为开发商操纵房价、腐败官员以地寻租提供了巨大空间,使各地房价节节攀升,已演变成殃及民生的严重社会问题。正因此,近年来不断有民众要求公开房地产成本,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却以这是“开发商的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

    更具争议的话题是,尽管社会普遍认为,掌握公权的官员理应公开其财产状况,接受社会监督。但“个人隐私”说却在官员阶层大有市场,直到现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只是“海市蜃楼”。

    “目前条例有些规定过于宽泛,如何界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布或将成为条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这无疑增加了实施的难度。”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告诉记者,“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信息的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但是从中很难把握这两者的界限,信息主动公开很可能因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观念转变得不够及时和其他相关保障机制的欠缺而流于形式。”

    另外,从条例可以看出,信息公开与否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把握。但没有政府以外的第三者予以监督,这种封闭式的信息公开模式很可能引发公众对信息公开程度的怀疑。“可以预见的是,这些问题容易引发大量的行政纠纷,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类纠纷不堪重负。”杜立元说。

    “现阶段存在政务信息公开偏窄而保密信息范围偏宽的现象。”齐善鸿认为,“目前几乎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从自己的立场确定应该保密的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有的在执行具体保密范围时,随意扩大范围,把不应当确定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有的部门对具体保密范围修订不及时,一些明显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仍然在保密,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

    立法仅是起点而非终点

    有关专家认为,面对构建政府信息公开体系这样一个革命性和颠覆性的系统工程,因某些现实的因素,还有许多配套政策需要完善,并尽快从理想与现实的夹缝中寻找到一条落实法规的新路。

    “社会信息的公开化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制度化,使之成为一种可以操作,可以审查,透明度很高的程序,使政府行政处于社会公众有效的监督之中。”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邢兆良教授认为,“它使政府行政在信息发布的内容、性质、时间成为一种承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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