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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网络舆情检验政府公信力
整合现有资源,做到快速联合反应,确实是对执政能力的考验。”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每天新增网站近3000家,其中大部分是体制外的商业网站,再加之外资大量进入我国互联网企业,都增加了网络监管的难度。

    受访专家认为,网络传播对传统的监控体制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相关部门亟待提升管理经验,完善相关机制。

    网络风险已成“新考”

    网络已改变了我国社会舆论的生态环境,并形成了崭新的网络舆论场。受访专家指出,网络越是发展,社会结构的脆弱性就越大,社会风险的治理成本也越大。如何认识、把握、管理网络舆论场,已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新课题。

    “政府舆论监管部门应主动关注网络舆论的动态,研究网络舆论特点,对某个负面信息反映了哪个阶层的呼声、会不会迅速传播、是否会引发一场危机等进行评估。”齐善鸿提醒说,“对于哪些情况下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要做到心中有数,争取做到把工作重心,由被动应付转移到主动化解上。”

    “遇到网络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回应,迅速澄清事件真相,稳定网民情绪。”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认为,“可利用领导信箱、领导博客等手段,或请政府官员、专家以及当事人进行网络访谈,对网民表达的意见作出及时解答,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网络对社会的影响并非虚拟,而是现实的,通过法律对网络以及网络行为进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建议,“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已有了原则性或指导性的规定,但仍应建立并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体系,对语言暴力,散布色情、虚假信息等网络不良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对网民产生良好的行为引导性和后果预见性。还应注意强化对网络运营商监管责任的规定,使其更好地履行网络监管职责。”

    在网络立法方面,国外有些做法值得借鉴。例如,1996年9月,英国颁布了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1996年7月,新加坡宣布对互联网络实行管制,并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澳大利亚对网络内容的监管是先从地方政府推行,西奥省于1995年通过《检查法案》,直接规定业者对网络传播的内容负责。该国议会于1999年6月通过《广播服务(网络服务)修正案》,对互联网上的内容监管作出规范。

    “作为网络警察或政府网络管理机构,要有公开的标志,如果网络出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公开地提醒公众,对散布不良信息的网民,要公开依法处理。”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杨钟红副教授认为,“对网络管理要防患于未然,这比事后追责更具效果与善意。”

    受访专家认为,对于各级政府部门来说,网络舆情危机处理技巧与策略已成为热门学问,“但归根结底,唯有怀着一份对民意的尊重和感激,具有应对危机的技巧和方法,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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