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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十三行:从边缘到中心
    以台湾地区被清政府收复为标志,郑氏海商家族覆灭,清政府宣布废止沿海“迁界令”,于1684年开放海禁,并在第二年指定广州、漳州、宁波、云台为对外通商口岸,设立粤、闽、浙、苏四海关,这标志着中国自唐朝以来1000多年的市舶制度的终结,以及近代海关制度的开始。

    与明朝时太监掌揽外贸大权不同,四口通商口岸的管理机构由司礼监改为户部,监督人由满族人或者巡抚大人兼任,但一开始,广州港的地位并不明显,在经历了80年的历史演变后,才逐渐显赫起来。

    从塌房、官牙到十三行

    “牙”字,在古代也被用来指交易中介人。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始见于唐朝开元年间。两宋时期,牙人必须从政府手中领取“付身牌”,才能成为合法的经纪人。为经营与辽、西夏之间的榷场贸易,两宋时官府招募了许多出色的牙人做官内牙人,而关于“牙行”的最早记载,则始自元朝。

    明初时官方禁止“牙行”贸易,试图建立一种被称做“塌房”的商业经营模式。“塌房”初设于京师,它的定位是“以蓄四方客货,富实京师”,具有一统京城商业的意图,是一套官营贸易体系。

    但商人们认为,“买货无牙,称轻物假;卖货无牙,银伪价盲”,官方遂同意设立牙行,但要置于政府的监控之下,“官牙制”应运而生,牙商成为官营贸易体系之外唯一的中间贸易合法商人。它的出现,意味着对“塌房”官营贸易体系效果的否定。景泰(1450~1457)以后,“塌房”之名,逐渐消失于史书记载之中,这说明以“塌房”经营模式为主体官营贸易体系已经严重衰落。

    嘉靖时,广东市舶司中的客纲、客纪等都属于官牙,市舶司所属的保舶牙人逐渐发展成为牙行。“凡外夷贡者……其来也,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

    从明朝至清初海禁解除之前,还有一批被称做“揽头”的人,来往于广州澳门之间,不但直接与外商交易,而且跟随政府官员参与对外交涉,并对外商的行为负责。当外商有违法行为时,揽头即便没有过错,也要承受连带责任,这是古代政治上的连坐政策在经济领域的体现。

    1685年,延续千年的“市舶司”制度寿终正寝。这意味着由官吏直接介入与外商交易的行为不再被鼓励,官方开始指定商人,在今天的广州十三行路设立“洋货行”,统称“十三行”,来进行进出口贸易。这样,以“十三行”为代表的牙行商人登上历史舞台。

    这些牙商在登台之初,就兼具官商气质。首次遴选商人参与牙行贸易的招商,由广东巡抚李士祯在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4月组织,在其发布的《分别住行货税文告》中说:

    今公议:设立金丝行、洋货行两项货店,如来广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为住税报单,皆投金丝行,赴税课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候出海时,洋商自赴关部纳税……嗣后如有身家殷实之人,愿充洋货行者,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具呈认明给帖,即有一人愿充二行者,亦必分别二店,各立招牌,不许混乱一处,影射朦混,商课俱有违碍。此系商行两便之事,各速认行招商,毋处观望迟延,有误生理。

    大意是说,凡是身家殷实之人,只要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白银,就可作为“官商”包揽对外贸易,但招商情况并不理想。一年后,李士祯与两广总督吴兴祚在会奏中说,“今货物壅滞,商人稀少”。

    广州外港:从澳门到黄埔

    明末清初,中国的海外贸易中心一直在浙江宁波双屿与福建漳州月港、厦门一线。尽管广州离南海更近,但厦门、漳州更接近中国的生丝、丝织品、茶叶产地。在四口通商之初,广州港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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