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华西村何错之有?
工业化社区的主要资产,既不是企业家投资,也不是企业家创造的。
但是,试验区的改革并没有搞完就因故中断了。
80年代中后期我们在推进乡镇企业与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时,设置股权主要是根据成员权来界定的。亦即,每个成员从18岁算起,以在这个社区的劳动年龄计算基本成员股;其次是贡献股,是厂长、会计,还是普通劳动者,根据职务计分。然后还要订立章程,是否得到全部股权收益要看表现,为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对那些偷偷摸摸,欺男霸女的成员,就扣一部分基本股收益;如果犯罪被判刑,就完全取消股权分配。对那些考上大学、当兵离开社区的,则可以保留股权。
根据家庭承包制的农村基本制度,股权证书每个家庭一本,不是每个人一本。
过去社区企业分配是大锅饭,改制以后则要根据股权来决定收益分配。因此,当时完成的只是一个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的是“虚股”。此后,我们计划进一步推进农村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开始考虑“虚股折实”,允许这部分初始股权转让或者内部抵押,比如说谁家有急事,需要钱,可以在村会计或者在村工业总公司那里建立一个转让制度,对交易双方予以登记。在内部流通一段时间以后,再逐步搞社区之外的柜台交易。
既然这种改制形成的股权主要还是一个内部分配依据,对于社区外部既不可以交易变现,也不能抵押。所以,这还不叫私人产权或个人财产权。华西村离开的成员不能带走这种产权,就无可厚非。
根本制度的不同,决定财产关系不同。农村土地是社区成员共有,如果成员离开社区,可以把土地带走,社区私权的边界就突破了。同理,企业资产归社区成员共有的部分也可以界定给农户家庭,但根据迄今为止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分给个人的股权仍然有待于“虚股折实”。
我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工作以后,尝试着搞了一个内部职工普遍持股的股份公司,因为国有部门的改革最合理的做法,就是把单位所形成的资产做股量化给职工,主要是按照工龄、职务和贡献来量化。所以我们也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来确定股份。虽然我初来的时候就是总编,但来得晚,股权就比老职工少得多。后来有职工要买房子想把股权兑现,这就要经过全体股东大会讨论,修改章程,因为当初搞的时候没有可以兑现这一条。
同理,华西如果搞了股份制,当初定章程的时候,是否有个别成员可以任意兑现股权这一条?如果没有,有关批评就未必合适。
我最后的建议是,我们的主流理论家和主流媒体,最好去做一点社会调查,了解一点刚刚过去的历史,不要人云亦云。希望大家能从20世纪90年代造成重大损失的照抄照搬、惟书惟上那种环境中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