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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华西村何错之有?
数以集体经济为名的工业化社区的原始积累过程中,几乎不存在。因为那时,客观上并不具备企业家为企业风险承担责任的条件。

    一是那时农村企业连破产的说法都没有,多年来以乡村公共组织名义贷款造成的投资失误,形成银行不良贷款,实际上没有人承担责任;尤其在村以下,能够对乡村基层执行法律的可能性太低。

    二是农村企业即使停产,或者遇到产品卖不出去,就堆在仓库里,什么时候卖出去什么时候算,老百姓回家种地。客观上是土地承担了乡镇企业的保障功能。杜润生老先生1988年就讲,大包干以后土地实际上既有社会保障功能,又有生产功能。我们的政策怎么能够把这两个东西分开呢……15年过去,犯了那么多照搬造成的错误,这个中国特色的“土地双重功能”观点仍然不被主流接受。

    恰恰由于土地承担了保障功能,无论企业家还是乡村干部,大多不支付失业保险金,更不会像城市那样给乡镇企业职工以“下岗”“待业”“低保”等照顾。这就是为什么在90年代乡镇企业尽管遇到很大困难,但真正倒闭破产的几乎是零的原因,因为风险由村社承担了。可见,一般的企业家理论,对于从80年代到90年代乡镇企业完成原始积累的过程来说,是不适用的。

    误导改革的两个主流理论的重大错误之二,是所谓私有化问题。

    即使从传统理论出发,那些坚持社会主义理念的人也应该知道,农村集体经济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社区产权也根本不是公有制产权。

    因为,如果是真正的公有制,人人就都可以分享收益。但没有哪个农村社区允许社区成员以外的人分享收益。华西没有,南街也没有,天下所有以集体经济为名的工业化社区,都只是在社区成员内部分配收益。因此,这不是公有制,充其量只是成员共有制。

    根据另一个对立的主流理论,按照西方产权经济学的观点,社区产权是私权。所谓“集体所有制”,是以地缘为边界聚落而居的社区成员的权利集合,由于产权边界清晰,对外能够实现市场交易,因此,那些力主私有化市场化的人也应该知道,社区成员内部共有的产权本来就是一种私权。搞农村问题研究的人早就超脱了意识形态化的讨论,把它定义为成员权。如果与欧美有不同,那不过是没有绝对地“个人化”。

    成员权是一种有限制的私权,不是完全个人化的私有产权,这是中国特色的农村制度,可惜经济学界惟洋书为上,对此解释不清。那么法学呢?最近有位著名法学家说:法学界更是惟洋法为上,开口闭口谈美国,连欧洲都不谈了。

    拿美国的法律和制度在中国更是套不上的,因为两国的宏观环境不一样。

    四、实际做法:社区成员股权有待于“虚股折实”

    在我们搞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做乡镇企业股份制改造时,我们给这些企业家们分析企业资产来源,第一应该有30%界定给土地资产的增殖收益。很多地方乡镇企业负债超过100%,企业还可以有收益,真实原因就在于企业能够在社区内部把土地资产收益大量转移成企业收益。把30%作为土地积累资产,归社区共同所有,然后把20%-30%作为职工应支未支的社保资金用于企业职工配股,再扣除10%国家政策优惠形成的资产作为不可分割的公股;剩余的这部分才分配给企业经营者。

    对于界定企业产权的这些依据,那时的企业家们心服口服。现在之所以不同,是整个舆论环境变了,一种庸俗化的“私有制就是好”的舆论一面倒。没有多少官员和学者认真调研农村企业,企业家也乐得不承认资产的真实来源。一些人不仅简单化地强调乡镇企业私有化改制,而且要求把来源于社区的企业财产界定给企业家。企业家是有贡献,但农村那些以集体经济为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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