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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社会经济以生产者而非消费者的便利为导向
中国的很多技术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观念问题,应用一项技术往往首先考虑到的不是怎样使消费者感到方便,而是怎样能够保证生产者的利益。

    2003年8月,海闻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霸王条款”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于消费领域,首先是因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其次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自己可以选择什么。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打破垄断,引进市场竞争。对于那些不能够引进市场竞争、自然垄断的行业,政府就必须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其进行管制,这样才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由于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是有组织的,而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但很难形成有组织的力量去对抗生产者和经营者,因此消费者始终是弱者,政府必须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显失公平的行为进行制约。只有给侵权者以较重的惩罚或者使其支付数额巨大的赔偿,才能对垄断企业形成威慑,否则不但对侵权者不起作用,也不利于鼓励和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2003年8月,媒体传出消息,我国的《反垄断法》已在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酝酿和起草之中,成熟后将付诸实施,从而彻底解决政府垄断的弊端。

    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有几个深层原因:第一个原因是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提出了这样的法律需求,即必须在建立市场经济的同时,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第二个原因是中国目前的垄断现象极其严重,垄断阻碍了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国的垄断从数量上和影响上可以说不亚于资本主义初级阶段的垄断。中国也存在像美国微软这样的垄断问题,而且那仅仅是中国垄断现象的冰山一角。然而,中国遇到的问题和发达国家遇到的问题是非常不一样的,中国的垄断现象有其自身的成因和内在机理。第三个原因是中国自身处于一个大规模的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同时受到世界第五次大规模收购重组浪潮的影响。另外中国“反垄断法”在维护公正市场秩序、保护有效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等方面还发挥着市场经济基本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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