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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中国市场:学习西方,反思西方
应该作为主流,如果连市场机制都没有,一切都由国家来分配资源,就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这两者加在一起,能够正确反映整个市场经济法律的根本问题:还是应该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首先要保障市场经济主体在发展中的自主性。在自主性实现的过程中,必定每个时期的侧重点不一样,但这两者都是国家治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比如去年,有人认为上半年对于经济的预见性可能差一点,所以下半年国家对于调控的力度明显加大。

    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主体哪个优先?早些年,您和吴敬琏教授对话时,他认为应该对宏观调控的权限作出法律认定,规定出哪些是宏观调控应该管的,哪些权力应该还给市场;您当时也指出,宏观调控代表的是公权,市场经济主体代表的是私权,而私权是市场经济的权利和目的,所以必须承认市场经济主体的优先权利。私权和公权到底是怎样的顺序?

    江平: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一个原则,就是在经营这个领域里面,国家要掌握什么样的批准原则。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在做报告时专门讲了一个观点,就是:当市场经济自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不需要国家来规定,只需要当事人的合同来约定。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有困难的时候,可以由中介组织第三方来解决。只有两者都解决不了的时候,才可以要求国家来干预。这就确定了一个很重要的“三段论”原则:私权不能解决的,社会权力解决;社会权力不能解决的,公权力解决。公权力是放在最后的。社会权力的范畴,现在来说是我们法律中是最薄弱的环节。社会权力来自于社会团体组织,可是我们现在的社会团体很多是变相的公权力,实际上成了公权力的一种延伸。

    西方国家的社会权力就很大,特别是在环保、卫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团体。我们现在做得还不够,需要我们不断地扩大。这也是我们奋斗的目标,应该朝着目标去做。公权力应该放在最后来行使,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关头,各国终于按捺不住,纷纷加大了政府干预。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除了以法律形式明确宏观调控的权限和操作程序外,是否应该对因宏观原因造成的企业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江平:在经济危机情况下,宏观调控给民营企业造成困难和损失,有的需要赔偿,有的不需要,要划定一个界限。国务院有权制定法规,只要是以法规的形式出现,比如有的投资额度有明确的标准,就必须按照这个法规执行。法律和法规都没有,那没办法,赶上宏观调控啦。以前是笼统性的规定,你要造多少吨级的船舶可以向地方申请,现在一律否决,这个问题怎么办?国家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很难说,因为这是国家调控手段的一种。

    还有一类是地方执政权力的滥用,今天项目让上马,明天又否决了,这样的例子层出不穷。我碰到过一个案子,某城市原来的体育场拆了,要建设奥运体育场,批准建设完工后,一位领导来视察,认为大门太窄、停车场太小,总之缺乏气派,于是下令拆除。这就麻烦了,那是条购物街,有许多商铺,造成商户损失上亿元。先前只有口头通知限期拆除,后来迫于抗议又不拆了,前前后后经过了一年多的折腾。商户损失应该怎么算呢?向政府提出来,政府认为这是奥运会需要。像这样拆和建全由着个别领导的话,如果没有合法的依据,就应该给予私营企业主补偿。另外,不要把历史某个阶段所发生的事情作为法律的普遍规律。还是要区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比如现在发生国际金融危机,国家需要紧急控制局面,拿出4万亿元来救助市场,这是一种紧急措施,是应该的。但是,不能以此为依据来制定长远的法律规范。

    所以,我不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做的政策能够作为普遍性的规律。市场自身规则会在这个时候有所变通,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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