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火楼台(2-2)
十四万两。
“证据呢?”各省官款是实数,都由阜康汇来,招商局派人来提走了白花花的现银,转存外国银行。可是,付给旗昌的,不是现款,是旗昌的股票。”古应春有《申报》为凭,载明当时旗昌股票的行情是,票面一百两,实值五十六两。
这就是说,盛宣怀只须花五十六万两银子买进旗昌的股票,便可抵一百万银子的帐,岂非中饱了四十四万两。光是这两点,舞弊的证据便很确实了。
彻查的结果,掀开了整个内幕,盛宣怀与徐润等人所玩的花样是:
第一,以定银二万五千两,与旗昌订定收买的草约。
第二,挪用招商局的官款,收购每一百已贬值至五十六两的旗昌股票。
第三,以对抗洋商轮船公司,挽回利权的理由,捏词已集商股一百二十二万,说动沈葆桢拨给官本。
第四,捏称已付定银二十万两,造成既成事实,并以运道冻阻,无须咨商北洋为借口,迫使沈葆桢单独负责。
第五,取得旗昌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权,委托英籍律师担文,依法接收旗昌。
第六,官本一百万两汇到招商局后,盛宣怀等以旗昌股票,照面额十足抵换现银。
第七,应付旗昌余款,先由招商局官款中垫付四十余万两,尚短六十九万,由“官本缓息”、商股存息”,以及保险费盈余等陆续给付。事实上现银与股票之间,仍有很大的一个差额,饱入私囊。
所谓“官本缓息”是江南各省拨交招商局的官款一百九十余万两,应付利息,暂时停止“商股存息”是商股利息暂付一半,所余一半改为股本。这样陆陆续续,东挪西凑牵扯不清,根本是一盘糊涂帐。
哪知刘坤一尚未出奏,盛宣怀等人先发制人,列举了十八条申辩的理由,具禀北洋,由李鸿章抢先出奏,希望造成朝廷的先入之见,发生排拒刘坤一的意见的作用。加以盛宣怀的大肆活动,刘坤一的复奏,果然“留中”了。
李鸿章的复奏,照例要抄送南洋;刘坤一一看,真正是“歪理十八条”。他的笔下很来得,当下亲自草拟奏稿,驳斥李鸿章。首先说明:李鸿章认为刘瑞芬等,查案不无错误,为盛宣怀极力剖辩,奏请免议;此则朝廷自有权衡,非臣下所能置议。不过,刘瑞芬等所禀盛宣怀的贪诈情形,颇为明确,“有不敢不再陈于圣主之前者。”
首先要驳的是,李鸿章所陈,当初收买旗昌,请拨官本银一百万,并饬两准盐运使劝盐商就“盐引”派搭股份,预计可得银八十万两,再通饬南洋各省藩司、各海关道,随时劝谕富商搭股,并无已集商股一百二十二万两之说。刘坤一先引沈葆桢当年所奏,“臣于病榻传见盛宣怀等,续据禀称,各商尽力攒凑,只能集成银一百二十二万两,所短之数,拟请南洋各省,尽力筹拨一百万两”的原文,向李鸿章提出质问:“如盛宣怀无此凑集一百二十一万两之说,则沈葆桢何所据而云然?如谓此一百二十二万两即系原禀请饬藩运海关劝商搭股之项,则事既经官,沈葆桢何以不于折内明晰声叙;又何以不札饬各司道查照办理?”
李鸿章又说,藩司、运使、关道并未“帮同劝谕,各商亦未即附本,仅集股银四万余两”。虽有“官本缓息”等项,可以弥补此一百二十二万两的一部分,所短尚多,因而盛宣怀等不得不暂向钱庄借款来付旗昌,这也就是招商局利息负担甚重的由来。
对这一点,刘坤一分两方面来驳,一是由沈葆桢方面来看,倘如盛宣怀不是表明已集有商股一百二十二万两,而要动用官方力量劝谕商人附本,如此渺茫之事;沈葆桢能“轻掷百万库款”吗?
再是从盛宣怀方面来看,如果商股是照他所说的方法来凑集,那末“盐引”上派搭股份之事如何?各藩司关道劝谕富商附股,已有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