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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
完,又翻开了法院审委会的记录:法官李欣汇报案件时说:被告人赵建其因怀疑其妻子与孙旭有不正当的关系,曾经跟踪她,后两人发生口角,赵一时气愤,顺手拿起家中的小板凳打了妻子黄丽萍,开始黄丽萍用手挡架,当时正在气头上,赵建其用小板凳打在黄丽萍的头部,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丽萍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膜下血肿形成脑疝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事件的发生,本是夫妻间有关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发生的打架,被告人赵建其一时气愤,伤害了黄丽萍,但是他对死亡的结果是不希望发生的。我们接受这起案件后,根据院领导的指示,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还特别对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即是否与孙旭有不正当的关系进行了认真的法庭调查……

    刑庭的陶庭长向审委会委员们汇报了合议庭的意见和刑庭的意见:我们认为根据以上情节,被告人又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决定判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年。“看来,审委会上有过很激烈的讨论。”陈荣杰放下记录,“从讨论的内容看,大致有两种意见,多数人认为刑庭对案件的案查是认真、细致、客观的,可以同意他们对案件的分析意见和量刑根据。少数人认为用间接证据证实被害人的生活作风问题还不够充分;被告人仅凭怀疑就毒打其妻,情节还是严重的,被告人有前科,应当从严惩治。”

    “审委会出现了两种意见的明显分歧,同意合议庭意见的人占了多数。”任时明提醒道。

    “但是,祁太峰院长的最后发言,扭转了大局,使整个会场出现了另一种结果。审委会最后采取了举手表决,结果陶庭长及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你认真看了没有?祁院长的发言记录得很详细,简直就是一篇论文。”陈荣杰大声地念起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来看,具有伤害的故意,但是对死亡的结果是一种过失心理,这种过失心理的具体表现是,行为人对死亡后果是不希望发生的,同时,对这种后果也不是放任或容忍的。我们应当注意,并不能因为他不希望死亡后果的发生,就忽略了对后果的放任或容忍。本案被告人自述他不希望他的妻子死亡,但是,他的实际行动却是把他妻子的手脚绑在床头,将门反锁,这恰恰是一种对死亡后果的放任和容忍。从被告人主观恶性、打人手段的残忍等方面,都加重了犯罪的情节。在故意伤害和间接故意杀人二者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定罪这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案伤害致死应当判处无期以上至死刑。办案人提出被害人的生活作风有问题,而这些间接证据并不充分确定,至于被告人投案但不能认定为自首,并有累犯的情节,因此不能破格减轻处罚。我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两份材料对案件的分歧能说明什么问题呢?”陈荣杰自言自语,又转向任时明,“你有什么看法?”

    “两份材料都只能作为我们分析案件的参考,我想,对这些材料,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结论。有人认为,不看过程只看结果,最后定罪没有问题。这也没错,准确地说,是对的。但是,我们必须要从案卷中进行分析,从适用法律的个人倾向中寻找线索,也许能发现蛛丝马迹。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就说一个汇报案件吧,这里头的学问也深着呢。个别办案人利用职权在汇报案件中做手脚,比如,为了说服审委会的委员们接受他对案件的判断,采取不同的表达方式,还真要动一番脑筋。本来吗,任何事情从不同的角度去评述,都会有不同的结果,当法官的本应是裁判,可是他也是个人,有人的感情和七情六欲,他做出的裁判难免有倾向性。这种倾向性又不能直白地表露出来,往往要用足以说服人的事实和证据来证明。还可以从理论上找出一些所谓的符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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