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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 法庭调查
夏哲10万元炒股。但是,夏哲在明知自己只有10万元资金的情况下,却以50万元的名义向证券公司透支,这种行为符合‘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诈骗行为特征。因此,无论是从行为来看还是从结果来看,我们认为给夏哲定诈骗罪都是恰当的。更为重要的是,这样认定不仅可以惩戒教育本案的被告人,而且可以对社会上那些企图利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上的缺陷牟取暴利的人发挥警示作用。请法庭在评议诈骗罪指控时充分考虑本案的判决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影响。”

    检察官坐下之后,钱审判长首先问被告人是否自行辩护。夏哲一直低垂着头,听到法官的问话,忙把头抬起来,有些不知所措地把目光投向洪钧。法官又问了一遍,夏哲才茫然地摇了摇头。

    旁听席上传来了白玫的叹息声和陆婷的抽泣声。

    钱审判长让书记员记下被告人的表态之后,让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此时,法庭里的人都把目光集中到洪钧的身上。

    洪律师站起身来,郑重其事地向法官们鞠了一躬,然后语气平缓地说道:“各位法官,我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诈骗罪是不能成立的。”

    洪钧的开场白在法庭里引起一小阵骚动。他等人们安静下来之后才继续说道:“虽然我国法律中还没有透支买卖股票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51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取得公私财物。然而,被告人夏哲所实施的是正常的买卖股票行为,包括透支买卖,只是因为市场行情的急剧变化才导致他赔本并无法偿还证券公司的贷款。因此,他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欺骗的行为。公诉方强调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我想指出,被告人的行为只是给宏远证券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虽然宏远证券公司是国有公司,但是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该公司和国家等同起来。而且,在导致这个经济损失的过程中,宏远证券公司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被告人的股票交易都是委托宏远证券公司进行操作的。这说明,他的每一次交易都是宏远证券公司知晓并且许可的。其次,这里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问题,那就是被告人第二次委托宏远证券公司进行交易的10万股延生股票究竟是卖出还是买进。被告人说他当时委托的是卖出,但是宏远证券公司却给做成了买进。如果当时按照被告人所说把那10万股卖出,那就不会造成现在这样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这是本案的关键事实,而恰恰在这个事实问题上,公诉方的证据存在不足。虽然夏哲的说法与方琼的证言和有夏哲签名的委托单不一致,但是根据当时的股市行情来分析,夏哲的说法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或者说,被告人的解释具有较强的合理性,特别是考虑到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刚才在询问证人夏大虎的时候,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具有疏忽大意的性格特点。我赞成这一判断。正是因为被告人有这样的性格特点,所以他没有仔细察看委托单的内容就签了名。当然,这些还不足以推翻诈骗罪的指控。而要推翻诈骗罪的指控,我必须从那起撬盗保险柜案说起。”

    洪律师见三位法官都饶有兴趣地看着他,脸上露出了满意的微笑。“我在看了撬盗保险柜的现场之后曾经提出两个问题:其一是作案人为什么要撬保险柜;其二是作案人为什么要把小保险柜放倒。第一个问题很快就有了答案——作案人要偷走那份木材购销合同。但是第二个问题却不那么容易解答。我认为,作案人不顾放倒保险柜可能发出的声响,说明他一定在实现作案目的上遇到了不能克服的障碍。这障碍是什么呢?对撬保险柜来说,显然是打开柜门时遇到的障碍。但是他在打开那个大保险柜时为什么没有遇到障碍呢?于是,我仔细研究了两个保险柜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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