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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 法庭辩论
开始,他们三个人串通起来,编造了方琼自杀的假话。但是呢,假话终究是要被戳穿的,就像刚才被告人当庭不承认自己见过萨利文夫人的假话一样。我们的侦查人员都是识别谎言的专家,所以被告人在审讯中不得不承认了自己开枪打死方琼的事实。证人陆伯平和陆婷也都承认了方琼不是自杀。但是呢,被告人一直声称他没有杀害方琼的故意,那是一次意外事件。其实,我们在起诉书中也没有指控被告人具有杀害方琼的主观故意。当然,我们也不能接受那是一次意外事件的说法。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被告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被告人能够实话实说,这个问题也不难认定。但是呢,我们刚才都看到了,被告人不是一个实话实说的人。但是呢,他不说实话,也不能阻碍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我们认为,被害人方琼的死亡既不能定为意外事件,也不能定为故意杀人,而应该定为过失杀人,或者说过失致人死亡。”

    钟检察官低头看了看桌子上的发言提纲,继续说道:“我要说明一下,这个案子在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时候,本来是按故意杀人罪定的性。但是呢,在全面审查本案证据之后,特别是在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辩解之后,我们认为应该按过失杀人罪起诉。虽然本案中的一些证据可以证明夏哲具备杀害方琼的动机和目的,例如,宏远证券公司副经理梁高的证言可以证明,夏哲因求爱不成和这次股票交易诈骗问题而对被害人方琼怀恨在心。但是呢,在反复分析和研究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之后,我们认为被告人当时并不具有杀害方琼的主观故意,而是处于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具体说,当他把枪口指向方琼时本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是呢,他却疏忽大意了,结果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我想提请大家注意,被告人的父亲也承认被告人是一个容易疏忽大意的人。在我们讨论本案案情的时候,也有人同意公安局的意见,认为应该定为‘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采取放任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但是呢,我们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情况,在有争议的情况下采取了‘就轻不就重、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由此可见,我们所作出的过失杀人罪起诉是慎重的,是有充分依据的。我们这样做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的要求,就是说,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既要考虑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也要考虑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我想,辩护律师对此恐怕也不会有异议吧?”

    钟检察官把目光停留在洪律师的脸上,但后者只是认真倾听,没有做出任何反应。检察官总结性地说:“最后我还想提请法庭注意,虽然被告人夏哲否认自己有罪,但是呢,他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认定被告人夏哲犯有过失杀人罪具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

    接下来,钱审判长让辩护人发表意见。不过,他再次提醒洪律师尽量使用简单的语言,因为法庭不是课堂。

    洪律师站起身来,开门见山地说:“我认为,过失杀人罪的指控也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我同意公诉方的一个基本判断,方琼死亡不是一个意外走火的事件。不过,我不同意公诉方过失杀人的说法,我认为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洪律师停顿下来,似乎是在等待人们的反应。许多人的脸上确实都呈现出惊讶的神态。

    钱审判长大声说:“辩护人,请你再重复一遍你的话,这是要记录在案的。”

    洪律师微笑了一下,说:“我认为,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当然,杀害方琼的凶手并不是被告人夏哲。实际上,他又一次稀里糊涂地成为了罪恶阴谋的牺牲品!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再回顾一下那天晚上的事情经过。陆伯平让女儿请夏哲到家里吃晚饭;方琼突然出现,并持枪威胁夏哲;陆婷上前拦阻,手枪掉到地上;夏哲捡起手枪,指向方琼,结果一声枪响,方琼倒地;夏哲和陆婷按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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