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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且,性道德在人的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一个突破了性道德底线的人,往往也就很容易突破其他方面的道德底线,于是,性罪又衍生出他罪。当下中国许多贪官的堕落都从性放纵、包养情妇开始,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因此,人类社会中的许多犯罪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属于“性之罪”。这些犯罪似乎发自人类的本性,又似乎是对人类本性的颠覆。

    于是,我的思想又进入“性”的另一层含义,即人性,或曰人之本性。在《血之罪》中,我曾探讨了人性善恶的问题,但主要是就个体而做的解析。在本书中,我继续了人性善恶问题的探讨,而且多发自群体和社会的视角。其实,书中人物身上的恶,在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

    探讨人性善恶,首先就要明确善恶这两个概念。在汉语中,“善”的基本含义是好,包括友善、良善、亲善等内涵;“恶”的基本含义是坏,包括邪恶、丑恶、凶恶等内涵。然而,好与坏是相对而言的,善与恶也是相对而言的。有好才有坏,有善才有恶。对你是好,对我可能就是坏。在此为善,在彼可能就为恶。因此,我们不仅要明确善恶的语词含义,而且要明确善恶的评判标准。

    如何明确善恶的评判标准?首先,衡量善恶的标准应该是行为标准,而不是思想标准。诚然,善恶之本在于思想,但思想是隐秘的,若不表现于行为,他人便无从认知。即使是表现于行为的思想,人们也很难做出准确的评判。例如,某富人为穷人捐善款,某官员为民众办好事,这些都是善的行为。至于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人还是为己则不好说。我以为,人们不必深究他们头脑中想的是不是个人名誉或政绩,只要他们做的是好事,那就是善。其次,衡量善恶的标准应该是群体标准,而不是个体标准。人类是群居的动物,群居就会产生个体之间的关系,而善恶也正是在个体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表现出来。由于个体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所以不能以个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只能以群体利益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符合群体利益的行为是善,损害群体利益的行为是恶。对个体而言,群体利益往往要求其行为利他而不能利己。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利己向恶,利人向善;损人利己是典型的恶,舍己为人是典型的善。

    明确了善恶的行为标准,我们再来考察人类的本性对行为的影响。人类的生命具有个体性;人类的生活具有群体性。经过千万年的进化与传承,这两种属性已成为“融化在血液中”的人类行为本源。一方面,为了个体生命的存续,人就要努力满足自己的需要,甚至不惜损害他人乃至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群体中生活,人又必须遵从群体的需要,必须顾及他人的利益,特别是那些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例如,父母可以为子女牺牲个人利益;爱人可以为对方牺牲自己利益。由此可见,利己是人的本性,利他也是人的本性。换言之,人的本性中既有恶的一面,也有善的一面。生命的个体性乃人性恶之源;生活的群体性乃人性善之端。这是自然界的生存规律在人性中的体现。

    毫无疑问,犯罪是人类行为中最具代表性的恶。那么,人类社会中为什么会存在犯罪?主张人性善的学者认为,犯罪是后天因素造成的,犯罪的产生原因是社会制度、文化、道德、环境等方面的缺陷,例如,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是社会分配制度不公、贫富差异巨大、教育缺失或失效等。不过,这种犯罪社会学派的观点并不能完全解释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什么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有些人犯罪,有些人就不犯罪?即使生长在同一社会阶层或者家庭环境中的人,为什么也有犯罪者与不犯罪者之分?于是,一些学者就从人类先天的生理和心理差异方面去探寻犯罪的原因,而这就等于承认了人性恶的观点,至少承认了某些人天生就有恶源。我以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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