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汤本去东京涩谷地区一个化装舞会用品商店买了两顶只露出两只眼睛的黑帽子,虽说这不算犯罪,但可以视为跟大熊密谋抢劫运钞车的证据。在那个商店的玻璃柜门上,检出了汤本的指纹。这是无法撼动的事实。
但是,下次公判汤本很可能“修正”他的供述。他可以承认买了那两个帽子,而对于跟大熊密谋,则可以翻供。他可以说,是大熊命令他去买的,但他并不知道大熊买那两顶帽子的目的是什么,所谓“跟大熊密谋”,完全是警方瞎猜的。
这样就麻烦了。以前汤本确实是给大熊跑腿的,现在两人的关系也类似主仆关系,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反击汤本是有困难的。
那么,关于他们偷来的那辆轻便客货两用汽车,能否证明汤本参与了抢劫杀人呢?
事件发生以后,从现场附近的空地向大熊家转移,用的是他们偷来的一辆白色的轻便客货两用汽车。后来警方在郊外河边发现了那辆车,经查是临县一个建筑公司管理的车。两个星期之前,这个公司曾向警方报案,说他们丢了一辆白色的轻便客货两用汽车。警方的调查结果是,汤本跟这辆车有着密切的关系。事件发生第二天,有人看见他在市内一个自动洗车场洗那辆车,而且说他用清洁剂非常细心地清洗。警方根据目击者的描述画了汤本的肖像,结果是惊人的相似。根据这个情报,岛津审问汤本的时候,汤本一直说车是大熊偷的,与他无关。第35天招认的时候,虽然承认是他把车扔掉的,但每次问到把车扔到什么地方去了,他都用一种暧昧的方式来回答,直到愤怒的岛津大吼“郊外的河边吧”,他才点了点头。这样他的供词就谈不上是只有犯罪嫌疑人才知道的秘密,也谈不上是主动坦白。毫无疑问,这也是汤本的计谋。
如果再开庭,汤本恐怕连扔掉偷来的汽车的事情也要否认吧?不,汤本在招供的时候,除了扔车的地点比较模糊以外,其他供述还是比较详细的,完全可以证实他与大熊一起做了精心的事后处理工作。跟大熊的对话交代得一清二楚,岛津也没有诱导的嫌疑。关于这一点,在法官面前再说是警方瞎猜的,很可能是说不通的。那么汤本就会使用辩解那两顶只露出眼睛的帽子的问题的手法,说是大熊把他叫到废弃工厂,告诉他刚才抢劫了一辆运钞车,然后命令他把偷来的车扔了,他害怕大熊的淫威,只好照办。
朽木再次咬紧了槽牙。
剩下的状况证据就是运钞车的司机兼岛的证词。兼岛出院之后,警方立刻把他叫到刑侦部来,让他隔着单面透明的大玻璃观察戴上了黑帽子的汤本,兼岛马上说“就是他”,并且吓得双膝发抖。但是,事件发生的时候兼岛并没有看到汤本的脸。三个法官,特别是石冢审判长,能以兼岛的证词为依据断定汤本跟大熊一起抢劫杀人了吗?显然不能。
我能在这场博弈中胜出吗?朽木又问了自己一遍。
现在不是能不能胜出的问题,而是非胜不可的问题!一班的失败,就意味着F县警察本部的失败!
娇娜琳。朽木的脑海里闪出一个保存在大脑回路里的名字。
不在犯罪现场证明……机关算尽……
朽木总觉得这里边有不能吻合的地方。招供可是一种“烈性药”,自由自在地使用这种“烈性药”提炼出对付公判的策略的汤本,为什么要在这时候,说出一般人看来属于没有对准焦距的暖昧的不在犯罪现场证明呢?
陷阱?
汤本要求直到传唤娇娜琳那天不要公布她的住址,看来他想到了警察将查明她的住址,进入她的房间进行搜查。他的这种要求,实际上是在提醒法官,警察将不惜一切手段找到他的不在犯罪现场证明,并且将其消灭。毫无疑问,这肯定影响法官的心证。
头脑里某个地方危险信号在闪动。朽木没有命令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