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开的审判
不清楚,这就使人很难辩护。关于构成犯罪的这一重要之点,我希望予以说明清楚。起诉书上关于这一点写得并不清楚,这是令人十分费解的。”菊地辩护律师的说话言辞渐渐地变成了攻击性的。“这是第一。第二,起诉书上说,被告人在作案当天下午二时,于长后镇买了一把登山用小刀,伺机行凶。但是,被告在同一天下午三点于丸秀运输店前遇见初子,起诉书上也承认这完全是偶然的。这样,被告在伺机这一点上,也仅仅是一个半小时之间的事。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说是伺机,一般来说是脱离通常观念即法律常识的,因而是不恰当的。就算是伺机谋杀吧,那么,在这里的伺机究竟是指怎样一种行为呢?我想请检察官予以清楚地说明一下。”
正如前面所述,象这样要求检察官予以阐明疑点,其目的就是先发制人,先给检察官当头一棒,挫伤其锐气,同时在争论之点上,唤起法院的注意。
如果在此检察官说,解释改期再做,那么,这天的审判就到此结束。或者是对于检察官的解释,辩护一方还不能同意,审判长决断暂时中断审判,需要一段冷却期,那么,这一天的审判同样到此结束。
许多政治性案件的审判,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其原因就在这里。现在,要求解释疑点的事都是在事先准备阶段由辩护人通过文件的形式交给审判官的。但是,也有这样的情况:即使象这样没有事先准备阶段,双方也同意审判长的量裁,不使审判日程拖延。
象上田宏这样简单案子,是谁也不想改日再审的。对于提出的质疑之点,究竟如何回答是好,检察官心中大体是有数的。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的答辩大致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就是顶回去。说道:“关于所问的问题,就起诉书所写的时间范围就足以说明问题了。”
辩护一方正因不满意于起诉书上所写的内容,才要求予以清楚解释的,所以,从常识来考虑,这种回答是毫无意义的。不过,从辩护人这一方看,只要予以如此一击,也就达到了一定的目的,所以,也就不再追究,满意而归了。
第二种:是采取逃避式的,说道:“这些,我们打算将在‘冒头陈述’中予以明确地说明。”
这同上述的一样,对于辩护人来说,也足可以蒙一个让步的回答。
第三种:采取稍微狡猾的方式,即:当场只做适当回答,然后把所提出的质疑推到“冒头陈述”中再说。
这一天,冈部检察官是用了第三种方式。但人们认为这太过分了。起诉书上没有明确写出被告产生杀意的具体日期、时间,这一点,他自己也知道。也正因为如此,他才想决不可在此表现出自己都软弱无能来,而必须是态度明朗。他这样想也不是无道理的,其做法也不失作为一个审判官的体面。
“辩护一方提出的关于被告产生杀意的时间问题,我认为当然应当从被告买刀子的那天起,这时即便是离作案时间相隔最短也是成立的。明确地说,那天是六月二十日。”
冈部检察官好象是发表声明似地说。
但冈部检察官说被告对初子怀有杀意是六月二十日也不是特别有根据的。是他回忆起了上田宏在交给检察厅一份自供书中的一段这样的记载:“我那时到初子在站前开的一家饮食店时,初子劝我让良子打胎。”至于此事发生的具体时间,冈部也记不清了,所以,他的上述回答说是六月二十日,也只是依据大体的估计。
不过,即使差个一、两天,也没关系,以后订正就可以了。
正如前面所述,冈部检察官认为,搜查部对于这次案子干得并不好。关于细目,他想要问的地方太多了。例如,有听到前记上田宏和初子之间的谈话的证人固然很好,但其调查报告,文件中却没有。
搜查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