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核对证据
能再在此案上下功夫。
集中审理,不仅对辩护人,就是对法院秘书官、速记官、打字员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秘书官在原则上至少到下次审判之前,必须将“审判调查”这一审判时的议事记录作好。但由于这实际上来不及,所以,实际作法原则上都是只列出要点就行了。尽管如此,一到集中审理时,工作自然就紧起来,速记官和打字员就得加班加点,忙得不亦乐乎。
对于被告来说,与其在一个月一次或两次的审判中活受罪,不如一有罪也好无罪也罢,还是在集中审理中,干脆痛快地审判完,以便减轻心理上的负担。但是,由于审判官、检察官、辩护人三者之间的时间等各方面的关系,开始集中审理也得半年之后。这期间被告就得延长拘留时间,耐心等待。
假如根据集中审理的话,三个月期间可以审理完三个案件,那么一个案件虽然费去三个月时间,但大体上三个以上案件一开庭就审理,而且,三个月后三个案件就可以同时结束。这乃是历来所使用的方法。
奖励“集中审理”的办法,是昭和三十二(一九五七)年官方长官所下达的通报以后。但在此以前横滨地方法院却很少使用。按照五十四岁的谷本审判长的说法,搞集中审理不过是一部分理想派的审判官想出风头罢了。
上田宏的案子没有搞集中审理。也就是说,在宣布午后判决以及其他事项等方面五个项目都是预定的,因此,第一次审判可在午前结束。
一般认为,集中审理尽管存在很多缺点,但却是解决现在法院堆积如山的未结案件的最好措施。因此,有关方面就其规则做了修正,并决定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在川崎还是一个驻在处的时候,横滨地方法院的民事案件,平均每个审判官三百件,一个审判小组负责一百个案子。在案件多的东京地方法院,平均每个审判官就是二百,一个审判小组就是五百。全国各地方法院所接受的案件未办的件数不下十万。
根据现在的进修学习制度,要想有希望培养出超过现今审判官人数的话,据说有关方面根据象英美的陪审制或者象德法那样的参审制,研究了让民间人士参与审判的方法。
但是,现在究竟需要多少民间有资格的陪审员?美国的陪审制已经引起当地美国法律界的不满,受到批判。由市民十二人评议被告有罪或无罪,然后再由审判官定罪——这样的一种程序表面看来似乎很民主,但往往是由于外行,在法庭上容易为对被告和证人所抱的印象、思想感情所支配,不理解其证词的真正意义。
在评议之前,审判长首先说明一下情况,重点地讲一下问题。对此,民间陪审员一般也不理解。甚至也有这样的陪审员:在法庭上什么也不听,打瞌睡或睡大觉。然而他却有行使一票的权利。因此,在日本占统治地位的想法是:被告还是由职业审判官审判幸福。
战后日本曾经采取过被告可以选择陪审员的制度。但这种审判也是根据预审材料的,所以,也不是什么纯粹的陪审。审判长如果认为陪审员所下的判断是错误的,那么,随时可以推翻之,命令重新评议。也有这样认为的审判官:被告选择陪审员的本身,即靠外行人的判断,就是被告有罪的证据。这样,要求陪审员的人就少了,日本的陪审制自然也就自消自灭了。
横滨地方法院曾经有过第一个陪审席法庭的光荣历史。这个法庭现在仍做二楼中央特号法庭存在着,对战后审判甲级战犯起过作用。现在主要用于有关公案方面的审判和演说的会场。
随着法国大革命,日本吸收了英国的陪审制;战后,这种制度又被德国式的参审制所替代。因为这种制度与其说是让民间人士不如说是有识之士参加陪审,所以,既不必花钱改造法庭,又似乎受到拔尖意识特强的日本知识分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