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核对证据
欢迎。不过,这对被告是否真的有利仍是一个问号。
日本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它是在历来的德国刑法的基础上又加进了战后英美式的东西。对于这样复杂的刑法,突击培养出来的审判官究竟能否运用好,应当说还是一个疑问。因此,即便是可望会想出一条带根本性的良策加以解决,在没有找到这个良策之前也只好就这样稀里糊涂下去,这就是日本法律界的现状。
自午前开庭后,将近一个小时过去了。冒头陈述(包括辩护人陈述意见)二十分,检察官冒头陈述三十分。之后,如果菊地辩护人对书面证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那么,就可以进入就同意的书面证据进行对证。
“检察官证据申请书”分甲乙两种。乙是有关被告人的自我交待材料,甲是除此以外的材料。根据刑法,如果其他证据的对证不结束,自我交待材料这一证据是不能进行对证的。因此,此时提到法庭上去的当然是甲种。因为要分两次提出,故分为甲乙加以区别。
“检察官证据申请书”是薄薄的美浓纸,大体分五个格,依次写着证据号码、姓名、标目、立证事项、备考等五项。
姓名当然是证据提供者或所写者,“标目”则是记属于哪个种类,“立证事项”则是记个概要,在备考栏里,通常是在不同意的时候,写上应传证人的住址。
证据带上号码是为了整理方便。而且,申请书提出后,其各个证据在法庭上是按证据号码叫的。如:证据多少多少号同意;证据从多少号到多少号不同意。
审判并不是象人们想象的那样容易和有趣。之所以如此,就是由于根据证据号码进行审理,从而使旁听席上的人莫名其妙。在旁听人只能听繁琐的证据号码的时候,实际上就重要证据的价值或无价值之争也就展开了。
对于冈部检察官所要求对证的证据,菊地辩护人同意的或不同意的,在法庭上同样说证据号码。为了叙述方便,在此与检察官的冒头陈述对照起来加以记述如下:
第一、关于上田宏经历的书面证据
上田宏原工作地点一大和汽车工厂工友三浦晋升(二十岁)向警察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意。
这份证据材料是关于上田宏平时言行状况的,记有他工作如何认真、为人又老实的情况。由于在标目上只写有“状况”二字,所以,菊地辩护人就同意了。
上田宏父亲向检察官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同意。
这份证据材料是关于被告犯罪前的经历及其在家庭内的“状况”。虽说是单纯的“状况”,但关于被告作案后不久的言行部分与冒头陈述后段“犯罪后的情况”有关,也就是说,是应该推定有杀意的证据。因此,关于这部分,也正是菊地辩护人想务必请被告父亲喜平出庭,进行种种讯问之处。
第二、关于准备犯罪的事实
关于六月二十日上田宏在“味美”饮食店与良子及被害人初子的言行,当时在场顾客之一宫内辰造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同意。
宫内在案件发生的二十八日午后,顺便到初子的饮食店去了一趟,其证明材料包含着被害人的言行,所以,菊地辩护人当然必须让证人到法庭上,向他提出各种问题。
坂井良子所提出的证据材料——不同意。
这是包含关于案件发生一年前以及被告作案后与良子在横滨的公寓同居时的言行的证明材料。
关于六月二十七日上田宏在“味美”饮食店的言行,当时在场顾客之一青川尼藏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同意。
第三、关于作案的证据材料
借给上田宏轻型三轮汽车的丸秀运输店主人富冈秀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意。
富冈秀行的第二个儿子季次郎所提供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