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午后的法庭
事实上,如果不在宫内家呆一小时,那么,初子离开宫内家到三点止,在狭窄的长后镇是无处可呆的。
但是,关于初子的这一天的行动情况,不论是警察还是检察厅调查的都不详细。最初,此案是作为男女关系而调查的。在调查宫内之前,上田宏被捕交待,这样,男女关系的原因被否定了。尽管这样,此案的真相并没有调查清楚。
虽然说,十五分钟也好,一个小时也罢,好象都无所谓,但是,如果是一个小时的话,假如初子去要账,这未免时间太长,从而,就不可能想象,初子在宫内与京子正在喝酒时到他家会毫不在乎地离去。因此,就可以推想出:初子在宫内家一定发生了争吵。
作为用来对付审理对象——证人的手段,可以对他说道:“这不是你以前讲过的吗?”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二款,就是在此种时候经常引用的一项条款。它规定可以把被告人以外的人所供述的材料作为证据的场合:
“关于录用于检察官面前供述的书面材料问题,必须是在此场合下,即:与准备公判或公判日期前的供述内容相反或者有着实质性的不同,但是仅限于这种前提,即:以前的供述材料要比准备公判或在公判日期的供述材料内容可信。”
在松川以及其他一些著名的被推翻了的案件中,没有采用被告一方的证人在法庭上的大量证词,而采用了在检察厅上的供述,就是根据这一项条款。
因此,这项条款对检察官来说是一个强有力的武器,但对辩护人来说却并不是万能的。检察官在公判中发现证人改变了证词,如果立刻把以前的供述写成的供述材料作为证据向法院提出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几乎都被采用。但同样的好处,辩护人是得不到的。辩护人所有的,仅是检察官那里的供述材料的抄件,所以,作为证据申请调查核实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往往处于一种极为不安的境地。
宫内窥视着冈部检察官的脸色,似乎从他那微妙的表情中,探出对方肯定自己的某种行动了。宫内坚持自己的证词,回答说道:
“问谁也没有关系。她是从我屋里马上走了。”
“这么说,是两点四十五分左右喽?”
“是这样吧?我记不清了。我不能光是看表,记时间。”
“然而,你为什么在检察厅说她是三点二十分走的?”菊地又一次追问道。
“我记不清了。初子三点半左右到丸秀运输店见到了上田宏,这是我以前听说的,所以,我想,要是那样,就是三点二十分走的。我也许就是根据这一点才那样说的。”
“要是这样,初子到你家的时间是过了三点了,对吧?”
“也许。我没有看表。”
“我最后问你一个问题。”
菊地辩护律师大声说道。他第一次以锐利的目光盯着宫内的脸儿。这时,他那一副律师的亲切和蔼的脸儿顿时没了,取而代之的是过去当审判官所特有的严厉可怕的面孔。或者说,此时,他是以一副审判官的姿态,用一双曾多年对待嫌疑犯、审讯嫌疑犯的充满敌意的凶恶目光和一种语调,对待眼前的证人的。
“从此后,你再没有见过初子吗?”
宫内似乎不解其问,脸上露出疑惑之色,看了一眼菊地。
“我是问你,你那天看见初子是最后一次吗?”
宫内一时不知如何回答是好,半天没有说出话来,最后,他回答说道:
“当然,我欠她的钱已经还了,她再也没有事了。”
“但是,你知道初子于五点在晒泽会见大村,向他要钱。根据以前大村吾一的证词,其钱数要比你要求的少,对此,你是如何看的呢?”
宫内脸上显出一种恐怖的样子。
“不会。正如我方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