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实地验证
再深入追问,一切只好参考被害人的刺伤位置以及解剖情况来决定了。鉴定人已预定今后被叫到法庭上讯问。但作为辩护人一方,提出无理的主张,以鉴定人的证词加以掩盖是拙劣的。因此,采取让审判官去判断的立场是明智的。他感到自己对从宫内嘴里得到初子扑向上田宏这一证词应当满意了。他说道:
“请让我拜读一下。”
说完从冈部检察官手里接过宫内的供述材料,翻阅着。实际上,他开始就打算同意。
在此以前的那次公判,菊地就知道检察官利用午休时间把宫内叫到检察官室一事,因此,也推测出会有这样的材料。他只看到上面有初子先赴现场和她首先扑向上田宏这一记载,便马上回答冈部说道:
“同意。”
之后,谷本审判长进行了两、三点补充性的讯问,这里用不着详细记述。
这里,如果把实地验证详述一番的话,这本身就是一篇短篇小说。
关于尸体的位置、形状等,笔者在此以前也省略了。这些情况虽然往往可作为推理小说的材料加以描写,但本来也绝不是有趣味的。写实地见闻报告是司法警察人员的必备业务的第一步。这种报告极其详细,而且具有客观性,一般人是完全没有必要读它的。
为了迎合现代人病态的好奇之心,有人把这些警察记录加以整理作为小说和报道拿去发表。但是,关于犯罪的实际情况却并不能给人以正确的印象。而且,如果根据这些东西对公判进行批判也是很危险的。因此,笔者在这一点上自认为是注意避免了的。
在律师之间有一种所谓的“情理”的说法。这是从专家的经验中自然产生出来的语言,没有严格的定义。这种语言一般用于这种场合,如:“这是一件不合情理的案子”,“情理不合,不能接受”等。
即使未必合乎情理,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或者辩解能够说得通,这就是一件合情理的案件。别说蹩脚的律师,就是一个富有才干的、热情的律师只要不掌握这个“情理”,也是无能为力的。律师的工作必须是发现就连被告也没有发现的情理,并在与其有关连的问题,理出其证。
关于上田宏的案件也是如此,菊地律师之所以敢接手这个案子,正因为是他直观地认为,这是一个合乎情理的案子。但是,尽管他针对检察官的“谋杀”这一主张提出了“伤害致死”的“情理”,也还是有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的。
一个十九岁的少年,是真的就只是因为初子要把他使良子怀孕一事告诉父亲就具有了杀意吗?作为偶然事故的话,有以下四个难点:
一、为什么上田宏把初子带到无人场所?
二、上田宏何时举起了刀子?
三、为什么上田宏没有护理初子,把尸体掩盖起来?
四、上田宏为什么没有自首?
其中第一个问题由于宫内的证词不存在了,但还剩下三个问题。对此,菊地无疑是要致力克服的。一般来说,如果能够立证出在上田宏和初子之间上田宏思想感情异常紧张的话,那么,这些难点就会一举解决。——这也不是不可能的。
审判官补充讯问结束后,按顺序来说,虽然是不应当的,但菊地律师还是得到了对宫内进行特别讯问的允许。
“我问一下。初子曾对你说过她‘想死’了吗?”
宫内因刚结束了讯问,正在松一口气。听到菊地的讯问有些困惑不解,假装考虑的样子,回答说道:
“这个,不记得了。”
“初子在与你的关系上感到了绝望;按你的说法,她喜欢上田宏,忌妒他和良子的关系!另外,饮食店经营上也不顺心。所以,她是不是厌世了呢?”
“我不知道。总之,‘想死’这句话我是没有听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