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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士不是沐浴,可这种主张是否太过牵强?虽然女服务员也不知道附近有个浴场,可是张一淼可能曾经散步到那附近,看到河水的水流缓慢,两岸平坦,觉得这里很适合沐浴,这也不是不可能的。”

    在陪审员面前,汉弗雷兹审判长如此说道:“掉落在尸体旁边的手套和丢失的戒指是我们争议的焦点。但犯人若是要取下死者手上的戒指才将手套脱下,那为何那两枚丢失的戒指会在照相机胶卷里呢?这是决定性的证据。一定是凶手要制造出抢劫的假象,才脱下死者的手套,取下两枚戒指,藏在胶卷中……”

    看来,张一淼的情况不容乐观。

    审判长继续说道:“被告方声称遭到国际盗窃集团的跟踪。然而,被害人是被一条细绳勒死的,力量极大。要使用这种杀人方法,必须接近被害人才行。凶手一定是在与被害人谈笑的过程中,趁其不备下手的。这对夫妇是前一天才来到村里的游客,而且在附近没什么熟人。身在异国他乡的女子会与陌生人毫无顾忌地谈笑吗?所以犯人一定是与她最亲密的人。在行凶之前,两人一定还肩并肩坐在岩石上吧!而且,若犯人只是想劫财劫色的话,根本没必要杀害这个身高五英尺、手无缚鸡之力的女子。从颈部的伤痕等迹象来看,这起案件的唯一目的就是杀死被害人。况且,死者明明说了要去凯斯维克买东西,这才与丈夫分道扬镳的,可是发现尸体的道路并不是前往凯斯维克的,只是通向浴场的小路而已。而且要进入这条路,必须要打开一道小门才行。为什么被害人要去这么冷清的地方呢?难道有一个陌生男子陪同吗?这位刚结婚的新夫人,为什么会和一位陌生男子去这种地方呢?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那里不是第一犯罪现场。也就是说,她一定是与自己最信任的人去了那条小路。”张一淼的情况越来越糟了。

    “死者在外出时为了戴手套,会脱下较大的那枚钻戒,”审判长继续对陪审团说,“然而,那枚小的结婚戒指并不影响她戴手套,并且她有一个用来放珠宝的首饰盒—里面有价值三千英镑的贵重首饰—可她为什么要特地打开照相机,拆下胶卷,将戒指塞进胶卷里,再把胶卷塞回照相机里呢?这完全不符合常理。况且警方是在行李箱里找到那卷胶卷的,当时这卷胶卷并没有放在照相机里。”

    审判长还提到了用来行凶的绿色窗帘绳:“警方至今未能查出那两条绿色窗帘绳的来历。这件事也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从对被告不利的角度来看,这件事能证明被告在行凶前制订了周密的计划。也就是说,不管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这条线索都起不到参考作用。”

    “被告曾在巴隆署长面前低声说道:‘太可怕了!我妻子被强奸了,项链、钱包和戒指都不见了,犯人还把他勒死了!’这句话也很不自然。警方没有将这些细节问题透露给他,他也没有见过尸体,为什么会知道得这么清楚呢?请大家注意,他的原话是:‘My rangled.’开庭后,被告对这句话作了修正,宣称当时说的是:‘My rangled.’—‘我的妻子被残忍地勒死了。’对‘robbed and strangled’和‘rudely strangled’的区别,被告方又拿出发音不清这一点来解释,认为这和‘巴士’与‘沐浴’、‘灯笼裤’与‘项链’是同一道理。警方事后在死者的珠宝盒中发现了一条珍珠项链,可死者还有另一条珍珠项链,在死者遇害后一直不知所终。而这件事只有被告能证明,大家可以忽略不计。”

    张一淼的辩解有没有给审判长和陪审员留下好印象呢?被告方的辩护能不能推翻检察官的陈述呢?

    可怜的张一淼只是一个“倒霉的牺牲者”,周围的环境证据把他塑造成了一个凶手。

    真的是英语发音带来的误会吗?

    张一淼到底是不是真凶?他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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