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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判断罪行
月的徒刑。”丹下怯生生地陈述着,“监禁于东京监狱期间,在本月一日至十五日,和支仓喜平关在同一囚房。当时支仓就说,他是基督教的牧师,受到这样的屈辱,没有脸再面对社会,只好自杀结束生命,希望我能够假装不知道。我回答说,那可不行,如果是睡觉时,不知道他自杀,那还情有可原,但是当着我面前自杀,不可能视若无睹。

    “当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是,后来他又再三提出同样要求。约莫是十天以后吧,他拜托我替他处理后事。我知道这么做是罪上加罪,后果非常严重,当场拒绝。但是,支仓喜平当即对我表示:他有一、两万元的财产,如果我答应,要分给我四分之一。我答应后,他立刻交给我遗嘱和委托函。但是,第十五天早上,就被监狱管理员发现了。

    “支仓经常反复地说,他的确是犯了窃盗罪,可是,完全没有纵火杀人,一切皆是警察署长的诬赖,所以非常不甘心。他好像内心极端苦闷,不论提到什么事,脱口而出的一句话,就是想死,和他关在同一房间,我都感到害怕了。

    “不过,虽然他嘴里不断地表示想死,内心是否真的有此打算,我就不知道了。我觉得,他说的话不能够相信。”

    关于企图自杀之事,支仓喜平在请愿书上,声称情愿以死来证明,而且,后面还有如下的一句话:

    “当时所写的一封遣嘱和一封委托函,完全是在瞎扯。被告虽然知道,这么做不应该,却因为深知,成为囚犯后,会变成贪得无厌,才想借此达成自己的目的。如今回想起来,深觉愧疚。”

    五月三十日,古我法官等待已久的,市立电力公司的答复,终于来了。

    本月二十八日,贵庭以审理支仓喜平刑案所需,要求照会的电车开始通车日期,本公司提出如下答复。

    自四之桥至一之桥,明治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开始通车

    自一之桥至赤羽桥,明治四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开通车

    自古川桥至目黑停车场前,大正二年九月十八日,开始通车

    备注:为明确标示位置,另外附上电车运输线路系统图。

    这是送达古我法官手中的,电力公司复函的全文。依此观之,电力公司也视此,为相当重大的事件,几乎可以说,在当天就迅速调査,而且,还附上电车运输系统图。法院似乎是在对支仓进行第三次侦讯后,因支仓企图自杀,而提讯参考人银之助后,立刻要求照会的。

    而从古我法官接获复函,立即展开第四次侦讯来看,也可知他是何等迫切,等待此封复函。

    但是,复函内容实在太讽刺了!

    支仓喜平处于穷途末路之下,企图打开一条逃生之路的苦肉计——“电车尚未开始通行”被彻底粉碎了。亦即是说:支仓带走小林贞子,是在大正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而电车是同年同月十八日通车,也就是在仅仅八天之前通车。

    就算是八天,电车既然通车,则支仓喜平所谓的“应该没有电车可搭乘”的说法,已经毫无意义,不,反而会给予法官,在心证上有恶劣的影响!

    <er h3">10

    六月一日的第四次侦讯,古我法官逼问支仓。

    古我清:混蛋!经向电力公司查询的结果,由古川桥至目黑停车场的电车,是大正二年九月十八日通车,被告还有什么话说?

    支仓仿佛颇难回答此一问题。

    支仓喜平:那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被告因为没有搭乘电车,才以为尚未通车。

    这件事情,似乎让支仓喜平相当意外。他在六月四日呈递、长达五张信纸的第二封请愿书中,开头就这么写着:

    “当时应该由未通车的电车、当天自己并未搭乘的电车,居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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